9月5日,山东花季少女哲哲去世了。她与另外一名少女在8月22日模仿某国内知名的美食创意视频博主用易拉罐制作爆火花,结果在制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引起爆炸和着火。两女孩被烧伤,哲哲伤势最为严重,全身烧伤面积达96%。最终女孩没有挺过生死关,一条还未盛开的花骨朵就这么凋零了。据女孩父亲介绍,导致这一起悲剧的原因可能是两个孩子在使用酒精灯时没有意识到酒精灯的危险性,在没有灭火的情况下又倒入酒精从而引发了爆炸。
虽然小鱼儿离开学生时代已经很久远了,但在模糊的记忆中应该是在高中化学实验课上才接触到了酒精灯。关于酒精灯的使用,化学老师与我们反复强调如何进行安全操作,以避免实验事故。这东西是危险品,不可能随便拿来玩的。
看新闻报道,哲哲的父亲要起诉发布视频的平台,要求其赔偿。那么在这一起悲剧中,发布视频的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小鱼儿想在法律层面进行下探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起诉侵权人赔偿损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侵权人只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要承担责任;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以外,另有几类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此类情形均需要法律明文进行规定。
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少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均能成立。第一,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在哲哲烧伤事件中,女孩已经离世,很明显生命权已经受到了侵害;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个则需要讨论。酒精爆炸操作失误并非是美食视频直接引起的,属于女孩们自己的操作失误;但女孩们之所以会有去以易拉罐去制作爆米花,则是因为看到视频之后才起意模仿。两者之间依然还是存在一定的关联。第三,视频制作者以及发布的平台对于爆炸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从直接故意上讲,不论是视频制作者还是平台方,肯定不会故意希望此类悲剧事件的发生。但是,类似此类存在危险性的视频,视频发布者以及平台是否有义务进行必要的警示?如何判断“必要的警示“的合理界限?
小鱼儿认为,视频发布者以及平台方自然负有义务进行必要的警示。一些本应该在实验室才能进行的实验通过网络视频的传播让大众观看的,大众出于好玩的心理进行模仿,肯定人数众多。一般大众在不具德视频发布者相应的安全知识以及防护能力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事故,所以视频发布者及平台自有义务在节目中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告知以及相应的危险提示,否则其法律责任不能免除。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所谓的“必要的警示”则应当以普通民众能够理解该实验存在的潜在危险性为必要。当然类似于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的字样则是必不可少的。
唯有尽到上述义务,视频发布者以及平台方才能主张免责;受害一方亦不能仅以损害发生的后果要求赔偿,因损害发生的结果是其自身的过失造成,不能诿过于人。
在如今网红经济时代,短视频倍受网民关注,尤其在年轻人之间关注、分享、传播比较频繁。作为一款娱乐的App,一般会配上搞笑、搞怪、难度大、新奇、吸人眼球的动作及配音,博大众一乐,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危险、高难度动作。所谓术业有专攻,一些危险动作和实验看起来不难,这不难其实是建立在视频发布人深厚知识以及长年累月的练习基础上的,初学者轻易模仿很容易受伤,更有甚者,一些低俗、恶劣的行为更是有违社会伦理和道德,自然要加深审核和监管。平台对此责无旁贷。
2013年,我国发生过一起案件,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情节,江苏的7岁男孩平平与4岁弟弟安安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兄弟俩将同伴及动画片制作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点火孩子的父母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7万余元;动画片制作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3.9万余元。理由是:该动画片中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两男童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虽然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存在过错。
回到本次事件本身,在女孩烧伤的案件中,最主要的责任并不在于视频制作者及平台。小鱼儿想,作为才十二三岁的女孩,她们是从哪里搞来的酒精灯及纯度这么高的酒精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毕竟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照看是他们的法定责任。至于平台和视频制作者在这一事件中要不要负责任?如果担责,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这一些都有待于整个事件完整面貌的证据展现。如果上了法院,法院最终的判定将取决于此。
最后,愿孩子在天国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