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公义之星”讯,2024年8月16日,永悦科技(60387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上海梁律师提示:2023年8月28日(含)至2023年9月17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9月17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或2022年3月18日(含)至2023年10月11日(含),且在2023年10月11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索赔挽损。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永悦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年9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2、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3月18-24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向南京协胜转入2,645.70万元,3月18-30日南京协胜陆续将资金全部转至盐城鸿堂;2023年1月20日,永悦智能以支付首期货款的名义向山东鸿图转入985万元;2023年3月14日,永悦科技以支付设备转让款的名义向江苏微米转入3,000万元,江苏微米随即将资金通过江苏嘉德于3月14-15日全部转至盐城鸿堂。
以上资金往来均属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3月18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00万元,占2021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3.36%,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2)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发生额为2,645.70万元,当年归还本金350万元,年末余额为2,295.70万元;2023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985万元,当年归还本金2.446.90万元,年末余额为3,833.8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永悦科技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行政处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70-1050万元罚款。
注:(1)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