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被“正当防卫”这一专业的法律词汇刷屏了。
这次事件于3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发生在山东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经过大致如下:该校一名女生在拿外卖的时候遭到校外3名喝醉酒男子的骚扰和挑衅。
此时,小超(化名)与2名男同学在校园内检查学生订外卖的情况,当3人到学校栅栏处的时候,刚好碰到此情景:3名校外的男子,看样子是喝醉了酒的模样,并且对校内一名拿外卖的女同学进行了语言上的骚扰,相互之间发生了口角。
小超等人见是同校学生,并帮助同学上前理论,3名醉汉就想冲进校园找小超,保安劝阻不住,3醉汉冲进校园后就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奋起反抗,挥拳将其中1名醉汉打倒在地。
该男子头部撞到地上,被医院诊断为脑疝,做了开颅手术,经过治疗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
该事件发生之后,双方还签订了谅解书。但是4月1日,小超却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小超的父亲坚称孩子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原因有二:一是是校外醉酒男子强闯校园;二是醉酒男子先动手;
因为网上没有相关的监控视频,案件也在进一步侦办当中,且该事件也进行了提级办理,相信具体的细节估计只有等视频公布那天才会水落石出。
我们现在对正当防卫有谈之色变的地步,因为生活中发生了太多我们普通民众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是法官判为互殴,甚至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事件了。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笔者专门查阅了相关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也有相关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认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知道各位看官对此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