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行思玉
一、引言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中,政府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可能会收回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一行为不仅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也涉及到税务处理,尤其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被国家及征服强制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常见情形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土地闲置等。这些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在税务处理上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
三、增值税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文件第三条: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综上所属,如政府因建设需要,强制收回土地,此环节免征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分析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政府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对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政府强调的非常清楚,必须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如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地块,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结论
企业在处理政府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问题时,为了万无一失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应准备必要的政府文件,比如政府出具的土地收回文件,且需要符合土地增值税免征文件的前置条件,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以此证明土地收回的合法性。另外,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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