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企业遇到这样的困扰,公司设立之初为小规模,取得了一些增值税进项,后期升为一般纳税人时候能不能用于抵扣呢?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在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某地产项目公司2023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1月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有如下两项:
1.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
2.施工期间销售废品取得500元款项,财务人员小王已经将该项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并享受小规模月度销售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税的税收优惠。
2024年1月,该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拟认证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税务局告知不符合条件,对此财务人员小王如芒刺在背、如鲠在喉,毕竟50万增值税对公司成立之初金额巨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回归案例,税务局认为,该公司2023年申报收入500元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政策,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由此小规模期间取得的50万进项票不得抵扣销项。真可谓几百元惹的祸啊。
案例
案例分析
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初衷是解决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保证了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利益,另一方面杜绝了纳税人享受小规模优惠的同时按照一般纳税人抵扣从而使得税款流失的风险。但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仅因500元致使增值税少抵扣50万代价巨大。那么纳税人是否有补救措施呢?对此我们提供以下参考建议:
建议一:红冲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与供应商协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重新开具。
建议二: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在本期申报中补未开票收入部分。该举措既保证税款没有流失,也能使得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与税收法理一致。
上述建议仅基于理论研究,具体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补救政策明晰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能适用本政策。
新成立且后期计划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朋友要注意了!!!如果公司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有进项税额,且有必要升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报收入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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