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用菜刀侧面殴打妻子,未成年的儿子见状报警求助,男子迁怒并对儿子动手,妻子则拿起菜刀砍向男子头部、肩部、背部,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男子报警并起诉离婚,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妻子,妻子辩称自己为正当防卫,男子则要求从重处罚,并赔偿各项损失17万元,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饶县法院)
李丽与王强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未成年,夫妻感情素来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有时甚至会大打出手。
事发当日下午,王强陪同李丽去医院检查身体,之后夫妻两人在医院附近吃饭,因为李丽的微信登录在王强手机上,王强看到妻子在一个微信群里。
王强要求李丽拉他进群,李丽却迟迟不同意,王强因此怀疑妻子出轨,夫妻再次发生争吵,王强非常生气,在饭店里就打了李丽两拳。
然后夫妻一起回到小区职工宿舍,在车上双方就一直吵架,下车时,李丽将王强的手机扔掉,等回到小区,王强发现手机消息不见,不停追问手机的去向。
李丽说不知道,王强更加生气,夫妻俩越吵预凶,王强让儿子和妹妹去卧室后,开始用菜刀的侧面,去打李丽的背部、臀部、腿部等。
后王强得知儿子报警,非常生气转身去打儿子,李丽上前拉架未果,随手拿起菜刀砍向王强,致王强头部、肩部、背部受伤,王强则拿起马扎打李丽。
李丽发现王强流血后,赶紧拨打120和110,后跟随救护车将王强送往广饶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王强又转院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王强因左肩部损伤、左肩峰骨折、头部损坏、背部皮肤裂伤,共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24805元,住院期间由一名工友陪护,李丽送医时先行垫付14000元。
经鉴定,王强左肩部位和额头部位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不久后王强起诉李丽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两个未成年孩子均跟随李丽生活。
警方于2个月后立案侦查,李丽经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李丽因家庭纠纷,使用菜刀将他人砍伤致轻伤二级,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李丽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量刑1年至1年6个月。
李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丽构成正当防卫,即使法院认定李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第一,李丽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丽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积极主动赔偿王强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第二,王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李丽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选择与王强离婚,现有两个年迈的老人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
王强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李丽从重处罚,同时由李丽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8471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李丽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王强在打儿子和李丽时,主要是徒手,即便是菜刀也是用的刀面,而李丽砍伤王强的部位,则为头部、肩部、背部,据此可以看出,李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
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对象5个要素,从上可以看出李丽不具有防卫意图,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2.李丽该如何处理。
李丽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王强与李丽作为夫妻,本应互助互爱,加强沟通,正确解决双方矛盾和分歧,均不应通过暴力手段解决纠纷。
王强因家庭琐事殴打李丽,儿子作为未成年人,看到父亲打母亲,因无法阻止而选择报警求助,王强在得知儿子报警后,迁怒并殴打儿子,李丽在此情况下持刀砍伤王强。
纵观整个事发过程,王强先后打妻子和儿子,是引发该案的主要原因,王强作为被害人过错较大,李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
且李丽父亲65岁,母亲68岁,两个老人身体都不好,均需要李丽照顾,二个未成年孩子也都跟随李丽生活,考虑到李丽的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
因李丽的犯罪行为给王强造成经济损失,虽案发时两人仍是夫妻,但二人事后离婚,且离婚时并未对赔偿问题做出约定,故李丽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强主张的赔偿中,应支持医疗费24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474元、护理费7737元,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王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民事侵权中的赔偿范围,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处理。
综上,判决李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赔偿王强49816元,扣除已支付的14000元,剩余3581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