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源源汇聚 2025-04-01 07:12:34

案例|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绍兴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被告人郭某作为公司创始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为便于离职后使用相关数据,利用其任职所掌握的root账户权限,违反两被害企业保密规定,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种芯片技术信息在内的两被害企业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项技术信息构成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罪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从权利人实施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依据由成本法计算的虚拟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又结合涉案芯片产品的特征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精细化计算方式。郭某以盗窃手段获取两被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两被害企业造成损失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两被害企业作为科创类民营企业,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涉案技术信息系其核心资产。被告人作为被害企业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给初创科技企业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更对芯片行业的安全发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企业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企业尽快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有力保障了芯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对“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自首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指引。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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