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源自:漳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工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锅炉以废旧建筑模板为燃料正在运行。根据该加工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加工场2蒸吨锅炉应以生物质为燃料。对于这种擅自改燃料物质,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不符的行为,执法人员拍照留证。该加工场现场负责人黄某配合检查并确认检查情况。

以废旧模板作为锅炉燃料
二、案件分析
该加工场存在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三、处理情况
1.因该加工场当场停止燃烧废旧建筑模板,并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加工场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票金额2700元,在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时等额减少。
2.对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
四、案件启示
任何生产工艺的变动都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企业应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及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避免违法风险。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艺变更的审批流程,确保环保要求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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