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河北万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25日起,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观澜城一期项目房屋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期间,对该单位相关人员进来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和该项目的《邢台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对交易场所房屋销售状态进行了音像记录。
经查,观澜城一期项目11#、12#、16#楼、13#、14#、15#、26#、27#、30#、35#、36#、1#、4#和5#楼,共计总套数1076套(不包含储藏间)。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以上房源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销售状态均标示“未售”,实际已销售324套。
根据事实及证据,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在调查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改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32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