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未约定研发物料购买方,如何认定购买义务主体?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5-02-17 14:37:25

最高法院:合同未约定研发物料购买方,如何认定购买义务主体?

对物料购买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受托方对物料提供负有主要责任

阅读提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方的技术需求、转化开发方技术研究价值,最终为了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进步,可以说是既有益于当事人又又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合作。但是,由于该类合同的义务内容繁杂、历史较长、涉及金额较大,容易发生技术不达标、延迟支付、合同解除、返还项目研发费的情况,既是高新企业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作,又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种合作。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合同对具体研发物料由哪一方购买约定不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但受托方对物料购买、提供负有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

1. 2016年1月14日,委托人康禾公司(甲方)与研究开发人奥达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名称为“注射用重组人促甲状腺素仿制药的临床前开发"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该项目进行技术开发。

2.项目研发过程中,因所需物料细胞株未购买导致项目停滞。委托方康禾公司认为,因奥达公司失误导致研究开发失败,该公司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合同义务,起诉奥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研发费360万元。

3.被告奥达公司认为,虽然涉案合同并未约定细胞株由谁负责购买,但合同约定康禾公司需负担细胞株的费用、提供开发所需物料、协助奥达公司的工作、及时验收并支付相关费用,而奥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研究工作,故康禾公司对涉案细胞株负有购买义务。

4.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合同仅约定由康禾公司承担购买费用,并未明确约定涉案细胞株由奥达公司负责购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额退款条件,因此未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全部开发费用的主张,酌定支持200万元。被告奥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

5. 2020年11月26日,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物料购买主体的情况下,奥达公司作为受托开发方负有购买物料的注意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奥达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6. 2022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奥达公司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原审判决奥达公司返还康禾公司项目研发费用200万元是否适当?

法院裁判观点:

(一)从涉案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涉案细胞株属于奥达公司应当完成的临床前研究工作的试验物料。

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3条b款约定,“除动物评价外,乙方(即奥达公司)负责该项目全部临床前研究工作”。第5.1.1款约定,“甲方(即康禾公司)除提供下列物资、资料外,无其他物资、资料义务……b)细胞生物学活性检测所需细胞株购买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述条款对康禾公司应提供的物资、资料以排除例外或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对于涉案细胞株,康禾公司仅负责承担购买费用。奥达公司负责除动物评价之外的涉案项目全部临床前研究工作,涉案细胞株属于奥达公司应当完成的临床前研究工作的试验物料。

(二)从涉案合同的性质来看,涉案合同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康禾公司作为委托人,其主要合同义务系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并接受研发成果等。

最高法院认为,奥达公司作为受托人,其主要合同义务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发工作并交付研发成果等。奥达公司系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当事人,其对涉案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试验物料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在实际操作中居于主导地位。

(三)从涉案合同的履行来看,涉案项目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相关试验物料主要由奥达公司负责购买。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良曾向康禾公司单建华发送过关于涉案细胞株报价的PDF文件,但从奥达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黎志良发送上述PDF文件后,告诉单建华“这是金斯瑞关于K4活性测定细胞株的报价”,单建华则回复称“黎总,您刚发的是TSH的活性检测用细胞株”,奥达公司未再予以答复,故该PDF文件系奥达公司误发。奥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康禾公司就涉案细胞株购买事宜专门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康禾公司付款但因康禾公司拒绝支付费用而导致未能购买到涉案细胞株。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认定奥达公司对涉案细胞株的购买承担主要义务,判决其向康禾公司返还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并无不当,奥达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

《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苏民终384号]

实战指南:

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委托方具有购买具体物料或者全部物料的义务,物料购买义务均在受托方。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就决定了委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等,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等。受托方作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当事人,其对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试验物料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在实际操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受托方对于项目研发,尤其是研究开发成果的交付负有更多的、主要的义务。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受托方也不能“任性”,更不能基于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错误的法律判断从而作出中断研发的错误决策,到时候,不仅未来的研发费用没办法拿到,已经完成的研发部分、拿到的研发费用也要退回去。

二、李营营律师建议,为避免合同履行中就具体物料购买的义务主体产生争议,提前就在合同中写清楚、说明白。

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不仅仅要对受托方应负责的研究工作和委托方应提供的物资、资料以排除例外或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还要同时写清楚未明确约定或者未提及的合同义务承担主体,提前将未来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写清楚。除此之外,对于费用的返还在不同状况下也要作出清晰全面的约定。

三、一份完整全面到位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全可以将后续的合同争议控制住。

李营营律师认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一份完整全面到位的合同完全可以将后续的合同争议控制住,而合同的拟定对于律师和公司而言要求都很高,拟定合同的律师不仅要具备丰富的诉讼经验、了解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还要清楚不同研发项目的研发节奏、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安排和项目本身的注意事项。李营营律师建议,公司最好在签订合同之前由专业的律师把关、审核合同内容。

四、一份不完整、有缺陷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吃亏的往往是双方,没有赢家。

李营营律师认为,如果合同中只是约定需要各方提供的“物资、资料"的具体内容,但并未约定具体物料、具体购买要求、方案和购买人等,也就意味着一项具体的合同内容是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更多地关注的是购买费用承担的问题,对于其他具体操作问题未作约定,对于委托方而言,其法律风险是后续与开发方在一切未约定细节问题处理上一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面临项目中断、不能按时接收研发成果,引发新的商业损失。对于受托方而言,往往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也是自己应该履行的内容,由于自己对于法律的判断错误,导致自己作出错误决策产生更大的损失。

0 阅读:0
北京李营营律师

北京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