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你正驾驶着借来的车,准备出门办事。突然,路边一位焦急的母亲向你招手,她怀里抱着生病的孩子,急需去医院。你停下车,出于同情,决定伸出援手。
但就在你启动车辆,出发的时候,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出现了,他们认为你在非法营运,并对你开出了一万元的罚单。这听起来像是烂俗电视剧的剧情,但它确实发生在了陈涛身上。
【01 案例回顾】
话说陈涛那天急需外出,自己的车又不巧在维修,便向亲戚借了辆车。
当他开车经过一个路口时,一位女士挥手示意他停车。
陈涛停下车,女士解释说她和孩子急需去医院,但这里很难打到车。
她说:我知道从这里打车到医院都是13块钱,我会付的,你可以帮忙送我一程吗?
陈涛心生怜悯,连说:没关系,不收钱,母子二人上了车,陈涛很快就又出发了。
然而,几分钟后,他们遇到了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拦下陈涛后,工作人员一番询问下来,女子说自己是打算付车钱的。
好家伙?私家车载人?工作人员随即要求陈涛出示营运证明。
陈涛自然无法提供,结果被罚款一万元。陈涛感到冤枉,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而且这母子才刚上车,就被拦下了,未免太过巧合?
于是陈涛将交通局告上法庭,主张自己没有收取费用,不应受到处罚。
【02 案例分析】
在法庭上,陈涛坚称自己是出于善意帮助他人,并非为了盈利。
交通局工作人员仅凭对乘客的询问,就认定陈涛是非法营运,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没有依据,应该认定行政处罚无效。
但交通局处罚陈涛依据的是《道路运输条例》,认为陈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受到处罚。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陈涛无法提供证据,而交通局工作人员提供的执法记录上清楚记录下乘车母子明确提出,是有偿乘坐。
法院最后判决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陈涛的诉求。
陈涛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03 案件看法】
网友们对此案的看法不一,有人认为陈涛是无辜的,他只是出于好心帮助他人,不应该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也有人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未取得营运许可就载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即使是出于善意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我们也要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好心而招致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