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52:14

【原创】文/汐溟

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关系中,转让方交付电视剧母带或其他权利载体,受让方支付转让款,按照约定著作权权属发生移转。权利转让后,受让方成为电视剧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行使电视剧著作权。解除以合同未终止为前提。解除权的行使涉及对合同是否履行完毕的认定。对于著作权转让性质的合同,如何判断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约定

甲系某部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其与乙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将电视剧的著作权转让给乙,约定了转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甲向乙交付电视剧母带,著作权自甲足额支付转让费后转移。

履行

乙足额支付了转让费,甲也交付了电视剧母带。此后,人民法院裁定甲破产。破产管理人向乙发出解除通知书,认为《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予解除。

问题

甲、乙签订的《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系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评析

解除通知发出之时,基于《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合同》,乙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仍在行使合同权利,但对于双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主要对义务而言,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并不一定终止,是否享有合同权利不是认定合同履行完毕的主要依据。判断合同是否均已履行完毕,应结合转让标的、合同条款对于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性质、当事人履行程度、合同目的的实现综合判断。

涉案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是电视剧的著作权,电视剧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其权利的转移不以交付占有为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电视剧著作权的转让,通常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的时间与条件,可以约定自签订时权利转移,也可约定自交付素材或母带时转移,本案中,甲、乙约定自甲足额支付转让费时转移。作为转让方,甲的合同目的是收取转让费,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电视剧著作权,成为电视剧权利人并能行使权利。当甲乙合同目的均已实现时,合同存续已无意义,应为履行完毕。

涉案合同约定,作为转让方,甲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电视剧母带,乙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转让费。乙足额支付转让费后取得电视剧的著作权。作为转让方,甲收到乙全部转让费后,电视剧著作权由甲转移给乙。涉案合同主要约定电视剧著作权的转移条件,此为其核心条款。涉案合同对交易内容的约定符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典型特征。

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签约后,乙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甲也向乙交付了电视剧母带,电视剧的著作权也已发生转移,由甲变更为乙。乙也开始使用电视剧的著作权。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转让已经完成,甲乙各自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各自均取得合同对价,实现了各自的合同目的。

综上,涉案合同系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非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参考判例: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229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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