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肉,是一种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的食物,也是一种在世界上引发了巨大争议的食物。
有人认为吃狗肉是一种传统文化,有人认为吃狗肉是一种残忍行为。
一则关于长沙一市场贩卖狗肉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官方的回复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究竟,吃狗肉在法律上是合法还是违法?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案例摘要】一、网民投诉水渡河市场贩卖猫狗肉
8月8日,有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湖南长沙水渡河市场,位于长沙县万家丽北路。市场每天都有一车狗猫拖来待杀,那里有几个摊位店铺,其中一个叫兵某批发。农业部已明确规定狗、猫等是非食用动物,非食用动物没有屠宰检疫规程。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将未病死动物移交救助基地”
这则留言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愤慨,纷纷留言表示反对吃狗肉的行为,并要求相关部门查处。
有网友说:“这些人太残忍了,怎么能吃这么可爱的动物呢?我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禁止食用猫狗肉的法律。
”也有网友说:“这些人不仅伤害了动物,也伤害了人类的健康和道德。吃狗肉可能会感染各种疾病,而且也违背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原则。”
二、长沙县委办公室回复:法无规定即自由
8月16日,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对这则留言作出了回复。
回复称,经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龙街道生态环境办和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门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鲜肉、冷却肉销售;农产品配送,鲜肉、冷却肉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场未发现猫狗屠宰行为,暂未发现有猫狗肉销售。
另,水渡河市场已取得环评证,市场内商铺均办理了营业执照,市场内贩狗商铺均能提供进货单。
长沙县委办公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长沙市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禁止销售、屠宰犬类的相关条款,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实行,暂无法对屠狗、卖狗等行为进行处置。
后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这样的回复让网友们感到十分不满和失望,认为官方在推诿责任,没有对狗肉贩卖者进行有效的制裁。
有网友说:“这是什么样的回复?难道就没有一点人性吗?
你们不是应该保护动物,而不是纵容虐待动物吗?”
也有网友说:“这是在敷衍了事,明明就是在违反国家的规定,你们却说没有相关条款。你们不知道狗肉是非食用动物吗?你们不知道狗肉可能会传播疾病吗?你们不知道狗肉会伤害人类的心灵吗?”
【以案释法】一、狗肉消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原料目录和使用范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可食用部分》(GB 2760-2014)中规定了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的动物种类和部位,其中并未包括狗。
因此,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狗肉不属于合法的食品原料,不应该被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物在屠宰前、屠宰时和屠宰后,必须进行检疫。
农业部门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并出具《动物检验合格证》。但是,农业部门并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也没有颁发过《动物检验合格证》。
因此,从动物防疫的角度来看,狗肉不具备合法的屠宰检验条件,不应该被屠宰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毁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携带、收藏非法捕杀、毁坏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捕杀、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国发〔1989〕8号)附件一中规定,中国土著野生动物名录中包括了藏獒、沙皮等犬科动物。
因此,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来看,部分犬类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应该被捕杀利用。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狗肉消费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缺失和真空。虽然没有直接禁止食用狗肉的规定,但也没有明确许可食用狗肉的规定。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简单地以“法无规定即自由”为理由,而应该以“无权利不得行使”为原则。
二、禁止食用狗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明确禁止或限制食用狗肉的行为。
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有法律规定,禁止屠宰和销售狗肉,或者将狗肉列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的物品。
在亚洲地区,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食用狗肉进行了管制。例如,台湾于2017年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明确禁止食用犬、猫等宠物,并对违反者处以高额罚款或监禁。
韩国虽然没有明文禁止食用狗肉,但是根据《动物保护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狗肉不属于合法的食品原料,也没有合法的屠宰检验程序,因此实际上也无法合法地生产经营狗肉。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禁止食用狗肉也是符合社会发展和民意诉求的。
首先,从动物保护的角度来看,狗作为人类的忠实伙伴,已经与人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信任。狗具有高度的智能和情感。
能够感受到人类的喜怒哀乐,也能够表达自己的情绪和需求。
狗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多种角色,如宠物、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为人类提供了无私的服务和帮助。
因此,食用狗肉不仅是对动物的残忍杀戮,也是对人类的背叛和亵渎。
其次,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食用狗肉存在着极大的危害和隐患。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对狗肉进行合法的屠宰检验程序,很多贩卖狗肉的商家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狗肉,如盗窃、拐骗、捕捞等。
这些狗可能患有各种传染性和寄生虫性疾病,如狂犬病、弓形虫病、丝虫病等,如果被人类食用,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
此外,由于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使用了电击、毒杀、活剥等残忍的方法杀死狗。
并在屠宰过程中使用了硫酸铵、硼酸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腌制或漂白,这些物质对人体也有极大的危害。
最后,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看,食用狗肉已经不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物的需求已经不再局限于填饱肚子,而是更加注重食物的营养、安全和文化。
食用狗肉不仅没有任何营养价值和美味享受,反而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厌恶。
而且,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狗作为自己的宠物或家庭成员,并给予他们无限的爱和关怀。
因此,食用狗肉不仅是对狗的伤害,也是对狗主人的伤害,甚至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
食用狗肉会导致人与动物之间的冲突和对立,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禁止食用狗肉是一项必要而又可行的法律措施。必要,是因为食用狗肉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问题。
是因为食用狗肉已经没有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和社会基础,而且有了国际的借鉴和民意的支持。
因此,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禁止食用狗肉的法律,以保护动物福利,维护人类健康,促进社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