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3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中山市共计有10家企业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为灯饰、照明类企业,有5家企业为建筑工程企业,虚开的金额从13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1100多万元(税额18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山市莱某灯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金额1130.32万元,税额184.8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10家企业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风险。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1〕51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通过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959050元,其中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9349.1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207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授意公司员工与他人联系,两次虚开共计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29699.81元) 。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1.案例二:A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补缴相应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应以本院认定的为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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