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包括《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在内的343项不平等条约,涉及割地、赔款、关税控制等条款。其中,《辛丑条约》规定中国需向11国赔付4.5亿两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近10亿两。至1912年清朝灭亡时,仍有巨额赔款未完成,这些债务成为中华民国成立后的沉重负担。
此外,列强通过条约控制了中国的海关、盐税等经济命脉。例如,海关税务司长期由外国人管理,关税收入被直接用于抵押赔款,导致民国政府财政自主权严重受限。
辛亥革命后,新生的中华民国面临“国际难题”。列强明确要求民国政府继承清朝条约义务,否则可能拒绝承认其合法性,甚至武力干涉。孙中山与袁世凯均意识到,若触怒列强,可能导致清朝复辟或列强扶持其他代理人。
1913年袁世凯为争取列强支持其政权,不仅承认清朝条约,还与日本签订“二十一条”,进一步牺牲国家利益以换取外部认可。
民国初期的中国深陷内乱与分裂,北洋军阀混战、地方割据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军事上,中国缺乏现代化军队和武器,无力对抗列强的军事威胁。当时的中央政府认为:“若强硬废除条约,列强可能再次发动类似八国联军的入侵。”
拿日本来说,其通过甲午战争和《马关条约》获得巨额赔款加速现代化,而中国则陷入“以战养战”的恶性循环,进一步拉大与列强的实力差距。列强通过掌控海关、盐税等核心财政收入,迫使民国政府持续还款。庚子赔款的担保品包括关税和盐税,这些税收由外国机构直接管理,民国政府无法自主支配。即便部分列强退还赔款,如美国将退款用于清华学堂建设,其目的仍是强化对华文化影响,而非减轻中国负担。
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领导人(如袁世凯、蒋介石)为巩固个人权力,选择与列强妥协。蒋介石在抗战初期仍向日本支付赔款,直至1938年才停止,部分资金甚至被日本用于侵华战争。段祺瑞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加入协约国,以停付对德奥赔款为条件换取国际支持,体现了利用条约体系谋求政治利益的策略。
民国政府至1938年共支付约6.5亿两白银,占总额的66%。一战期间,中国作为战胜国停止对德、奥支付,苏俄亦于1920年放弃剩余赔款。美、英等国则通过退款支持教育,实则意图培养亲西方精英。唯独日本持续索要赔款至1937年,甚至在侵华战争中利用这些资金增强军力,暴露了其“以华制华”的野心。
美国通过退款换取文化影响力,英国将退款用于保护文物和科研,而日本则赤裸裸地掠夺资源。这种分化反映了列强对华策略的不同:英美注重长期渗透,日俄则倾向直接控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并推行“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这一转变的基础在于,国家的统一与军事的胜利,通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国结束了分裂状态,具备了抵御外部干涉的实力。并且具备了意识形态的独立,新中国采取“一边倒”向社会主义阵营的策略,摆脱了对西方列强的依赖。
反观民国政府,其经济依附性和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导致无法彻底反帝反封建。毛泽东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妥协性源于其经济地位的不独立。”
民国政府继承不平等条约的决策,是弱国面对列强霸权时的无奈选择,同时也暴露了其阶级局限性和外交短视。这段历史警示后人:国家主权的完整需以强大国力为后盾,而彻底摆脱殖民遗产需依靠彻底的社会革命与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