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个体工商户为便利日常经营中的进货和送货活动,选择使用私家车进行运输,但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因此,当涉及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时,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那么,对于将私家车拆除座位以满足自身家庭货物运输需求的情形,是否应将其视为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而导致投保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按照责任免除拒赔呢?我们将通过一个近期处理的案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李某驾驶由A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与一辆逆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导致李某当场身故,双方车辆也有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拖拉机车主负事故同等责任。经维修单位和A保险公司确认,案涉车辆报废,涉及损失金额13万余元,随后李某家属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车辆存在营运行为,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不予赔付。
拒赔意见
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保险合同明确记载,在保险期间内,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处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签名确认,应认定A保险公司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2、李某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客用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李某自己擅自拆除后面的座椅,利用客运车辆的空间进行货物运输,可以据此认定其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另外李某运输过程中还擅自改装车辆,将后排所有座椅拆除,不仅仅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还因改装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李某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意见
1、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针对责任免除进行详细告知,还原投保过程也能发现从发送投保链接到投保完成,整个时间不超过2分钟,网络投保的保单,简单勾选签字,不能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李某客运机动车违法规定载货,但李某并不存在保险公司主张的营运行为,因为货物运输仅仅是因为李某作为水果商个体户自用,并不符合运输部门规定的运营行为,故并不存在保险公司主张的改变使用性质。
3、李某事发时确实存在拆座运输货物的行为,但偶尔使用并不存在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目前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次事故是由于拆座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必然导致的。
调解意见
1、李某的车辆自始至终并非营运行为,系自用货物运输,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保险公司考察被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免责,应当结合被保车辆平时实际使用情况综合予以判断。
2、关于案涉车辆的拆座行为确有其事,判断这一行为是否实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不能适用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
3、本案中,尽管李某拆除了座椅,但这种行为并不是持续性的,运输货物也不是为了从事营运活动。因此,直接认定必然导致车辆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的理由不充分。最终法院主持调解,跟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按照80%支付保险理赔金。
小叶有话说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车主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改装或改变车辆原使用用途,发生理赔纠纷时,大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这些因素是否必然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并非以一次或事发当次是否改变来判定,还包括既往使用频率、驾驶路线等具体使用记录。当然,我们也应该做一个守法公民,积极配合相关规定,加强对车辆改装和违法使用行为的监管,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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