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备案导致影视项目终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33:03

【原创】文/汐溟

我国对电影和电视剧实行备案许可制度。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和公映发行应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备案和许可审查。当事人签订影视投资合同,但无法通过备案或公映、发行的许可,致使影视项目终止,合同解除。无法完成报审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约定

2021年2月1日,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视连续剧。乙对该剧投资1000万元,投资周期为18个月,期满后甲退还乙投资本金并按年利率15%向乙支付利息。2023年5月1日,甲、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甲退还乙投资本金并以年利率15%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利息。逾期30日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按乙投资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履行

因甲未履行《补充协议》而产生诉讼。乙诉请甲退还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争议

双方对违约金责任的承担产生争议。甲称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涉案电视剧类别素材进行政策调整,涉案电视剧无法通过备案审查,故只能终止项目。政策变化导致的报审未完成应为不可抗力,甲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乙主张,政策变化或无法通过报审不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

政策变化导致的报审未完成,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评析

我国对电视剧实行备案审查及发行许可制度。《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第十五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电视剧拍摄前应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备案公示,制作完成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才可以发行上映。如无法通过备案或发行审查,电视剧不具拍摄、发行的合法性。该案中,涉案电视剧应为未通过备案公示的审查,故而未开机拍摄,最终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直接原因是电视剧无法通过报审,政策变化只是影响报审的因素。甲主张不可抗力的事实是无法通过备案审查。本文认为,无法通过报审系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凡属于外来的因素而发生,当事人以最大谨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因为外来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事人已尽最大的注意,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第二,不能避免。客观情况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无可回避的。第三,不能克服。客观情况无法抗拒,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因客观情况的出现,无法正常的履行其债务。

该案中,甲、乙共同投资电视剧,作为影视行业的经营主体,其有能力也有途径了解国家对电视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电视剧的备案公示,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其中包含审查的标准以及禁止性规定。对于涉案电视剧能否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备案审查,甲应能预先判断,具备可预见性。而且,即便合同签订之后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政策作出调整,该调整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甲也可以根据新的政策对报审材料、电视剧内容作出相应的改变,政策的变化即便对备案产生一定的障碍但并非不可克服,通过甲的努力,也能通过备案审查。

退一步讲,纵使国家对电视剧管理的法规、政策无变化,电视剧属于文艺作品,对其审查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没有客观标准,能否通过备案审查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该种不确定性,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便应能预见。基于影视创作及审查的特点,报审能否通过属于投资方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                     

参考判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40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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