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投资未果拒退还出资款,律师帮当事人胜诉,判决被告限期返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09 15:33:16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唐某给甲公司投入了600万元,原想获得公司股权,但终究因故未能获取,后公司同意将600万元分二年尽快返还,并签订《还款承诺书》,然承诺书签署后仅支付了原告5万元,唐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要仍未果。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唐某胜诉,法院判决五被告限期返还唐某投资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中明确承诺同意将600万元分二年尽快返还,对此甲公司应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即唐某要求甲公司返还595万元具有事实依据。

鉴于甲公司在明知对外负有债务、且未将公司债务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已于2023年3月1日将公司注销,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甲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中,乙公司亦在未将公司债务清算完结的情况下,即于2023年3月28日将公司注销,故乙公司的股东陈某、被告(四)、被告(三)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另,甲公司其注销日期虽为2019年1月7日,早于甲公司注销的时间,但按照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在其注销前,应对其对外投资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等方式的清算,事实上甲公司注销时并未对其该对外投资清算完结,在此情况下,甲公司的股东应对该公司的债务进行承继,即由于甲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权所涉债务,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田某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唐某要求田某、李某、被告(三)、被告(四)、陈某按照承诺书返还唐某投资款59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田某、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裁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李某、被告(三)、被告(四)、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某返还唐某投资款595万元;

二、被告田某、李某、被告(三)、被告(四)、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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