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的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有的甚至是员工不愿缴社保),与员工签订了不缴社保的合同。想以此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但要知道,企业与员工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依然不能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收取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社保缴纳是国家强制性义务,因此“不缴社保”的约定自始无效。
社保缴纳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协议”均属无效。需要明白的是,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企业和员工均应依法履行社保责任,避免因小失大,引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