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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归属问题,历来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与难点。其争议之烈,既源于检察院法律地位的举足轻重,也因其在不同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宪治体制中的坐标变化而常议常新。在我国,检察权的定性直接关乎检察院体制改革的方向与深度,更与“法治中国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的未来紧密相连。学者主张,检察体制改革需从法治原则、管理方式、检察官制度及分类管理四方面入手,以回应检察权双重性的特质。实践证明,检察权的定性是人民检察院制度之基,引领着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及职能活动的每一步。
“司法权说”力图将检察权纳入司法权范畴,旨在保障其独立运行,实现对其他权力有效制衡。然而,此观点在逻辑上有所偏颇,它忽视了司法权同样需接受监督的事实,而检察权本身即蕴含监督职能,致使监督与被监督的概念混淆。并且,将独立行使作为检察权归属司法权的依据显得单薄,因为所有权力理应独立行使,这与权力受监督的原则并不相悖。另外,检察权在实践中主要对司法裁判权及行政权进行制衡,对立法权的监督则较为有限,毕竟立法权由全国人大这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尽管“司法权说”存在不足,但它对检察权“独立行使”与“监督”功能的强调仍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权说”试图通过将检察权归类为行政权来明确检察院的职能,特别是强调公诉职能的核心地位。然而,该观点过于狭隘,忽略了公诉只是检察院众多职能中的一项,并不能全面反映其权力性质。将公诉权等同于行政权,不仅忽视了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两头监督”的重要角色——即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还未能准确把握公诉权与监督权的层级关系。事实上,公诉权应被视为监督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服务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本质上是对法律实施的一种监督方式,这一点在其能够对刑事判决提起抗诉、对提请起诉意见书进行审查等行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双重性说”主张检察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这一观点基于实践考量。然而,司法权与行政权作为两种并列的权力类型,“双重性说”实际上将检察院置于既是司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尴尬境地。若检察权本质上是一种监督权,那么该学说便隐含了监督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逻辑混乱或概念模糊。当行政权成为监督或“检察”的对象时,将监督权与被监督权、检察权与被检察权混为一谈或视为等同,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检察权被赋予公诉与监督的双重属性,这不仅与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相悖,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不相容,而且在实践中也缺乏合理性,全球范围内也未见成功先例。
“法律监督说”以《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为基石,旨在构建一个能够兼容并蓄检察机关多种职能的理论框架。此学说紧密围绕法律规定,对检察院的权力性质进行了精准定位,且展现出对检察机关未来职能发展的深刻预见。然而,该学说在阐述“多种职能”时,对其性质是否同一未作明确区分,可能导致其滑向更为复杂的“双重属性说”或“多重属性说”,从而陷入逻辑上的自我矛盾。此外,“法律监督说”中“法律”一词的具体范畴,以及“监督”行为所处的具体语境——是司法系统内还是系统外,也均未得到清晰界定,为学说留下了待解之谜。
上述关于检察院权力性质的学说探讨中,“双重性说”以其模糊甚至缺失的立场显得尤为不足取;“司法权说”与“行政权说”则因错误地将监督权与被监督权混为一谈而位居其次。尽管“法律监督权说”紧密贴合《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与检察院的根本宗旨,但仍留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有学者尝试将“司法权说”的合理内核融入“法律监督权说”,旨在构建一个既符合时代特征又全面的检察院权力归属理论。然而,这种尝试虽看似全面覆盖,实则未能深刻触及宪法层面检察院的核心本质,有流于表面之嫌。那么,究竟应如何准确定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呢?
对人民检察院的权力进行重新定性,是深化法治实践的关键一环。从“两法衔接”的细致考察,到“公益诉讼”的深入探索,再到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刻反思,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权的核心在于其监督性质。它不仅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桥梁,更是公益维护的坚强后盾。在此基础上,将检察权明确定义为“司法监察权”,既厘清了其与真正司法权的界限,又强化了法治监督体系。此外,将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纳入检察院的“司法监察权”范畴,不仅体现了法治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更有助于检察机关摆脱重诉讼、轻监督的传统束缚,真正发挥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作用,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司法机关,仅限于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政法委不属于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