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终局裁决的索赔数额有底线吗?
答:
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终局裁决,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指的是仲裁庭裁决确定的金额;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每个单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而不是数项请求总额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
例:
小梅是上海某纺织厂女工,2008年1月与纺织厂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资为每个月1,200元。2008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
可是月末发薪时小梅发现只有600元,原来厂里规定试用期工资为600元。可是小梅转正后仍然每月只领到600元。工友们询问厂方经理,厂方称最近资金紧张,等资金情况好转后再补发。
6个月了,厂方一直没有补发拖欠的工资,小梅及其他一起上班的职工开始向厂方频繁催要。就在这时,小梅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手部严重受伤,手术费和住院费等共用去8,000元,厂方一分未付。小梅出院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查明实情后,裁决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1,200元支付小梅的月工资,并补发到作出仲裁裁决时拖欠的小梅工资共600元×12=7,200元,支付小梅工伤医疗费用8,000元,并在裁决书中注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告知小梅,厂方如不履行该裁决,小梅有权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l是否列为终局裁决以裁决中每个单项请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为准;
l终局裁决作出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l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均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l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员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医疗费用。
本案中,纺织厂拖欠小梅工资与工伤医疗费用事实清楚,而且这两项请求的金额都不超过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因此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是合法正确的。
操作提示:
企业在面对可能成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时,一定要更加重视争议的提前化解与解决,否则对企业而言,对员工一样的支出却收获不一样的员工关系,再加上为解决争议在仲裁上花费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企业的损失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