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上流传出了一组骇人听闻的、令摩友无法理喻的聊天记录,有人反映在上海出现了极端组织:“他们会开着四轮专门猎杀摩托车,仗着自己有保险,一口咬死自己是不小心的。”
这份聊天记录中,还有两条摩托车被汽车撞倒的视频,从视频来看,摩托车驾驶员都是在正常行驶中被汽车突然撞倒,而且事故发生时双方车速都不慢,摩托车驾驶员就算不死也要脱掉一层皮。
视频加载中...视频加载中...结合“屠杀XX摩托车小分队”的聊天内容,外加视频佐证,确实有摩托车驾驶员被汽车从后方/侧面撞到,二者结合让摩友们不得不展开联想。
是否真有汽车驾驶员丧心病狂?视生命如草芥,钻着法律漏洞,收割着摩托车驾驶员的生命?
仅凭目前的内容很难判断这起事件的真伪,比如视频中的撞车场景无法区分是不是发生在上海,更无法判断是不是由“屠杀XX摩托车小分队”的相关人员发布的。上述聊天记录也没有明确表示,他们就是想要对摩托车驾驶员怎么样。
本着疑罪从无的态度,我无法断定在上海真的有这么一个组织,时刻准备收割摩托车驾驶员的生命,所以我给他们打了码,如果只是小屁孩的口嗨,那这事没有必要过度解读。
但我仍然为这件事的出现感到害怕,一方面是因为这几年报复社会的戾气确实很重,刷个抖音都能看到不少类似的评论。另一方面也因为我国法律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交通参与者的保护方面。注意,我说的交通参与者不仅是摩托车驾驶员,其中也包含行人和汽车驾驶员。
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你就能明白我为什么对法律没有信心。
1、陕西奔驰迷之操作案。
2021年陕西一汽车在高速上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即便从第三方视角来看,汽车这次超车也十分冲动、鲁莽,甚至有可能剥夺摩托车驾驶员生命,但汽车司机事后仅仅被处以全责+200元罚款。
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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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安摩友迷之被剐案。
摩友在骑行时被汽车刮到摔车,汽车司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询问伤员情况,而是双手插兜指责摩托车驾驶员:“这是你走的车道吗?我不打,你自己报警把警察叫过来。”这时摩托车驾驶员已经受伤了!而对于这位汽车驾驶员的处罚也仅仅是200元+3分。
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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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身亡,对待汽车驾驶员的处罚多会变成200元+3分。
看到这里你会不会好奇——如果汽车驾驶员不小心把摩托车驾驶员撞死了,事情又会变成什么样?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就是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酷惩罚,不论你开的是汽车还是摩托车,惩罚都是一样的。
所以大货车被网友戏称为中式居合,半挂一出,谁与争锋?
1979年刑法将交通肇事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内容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时我们有9.69亿人口,64万辆私家车。
如今我们有14亿人口,4.2亿辆机动车,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和40多年前没什么改变,这不是一件好事,因为用车的环境和背景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于这个现状,我没有任何解决办法,人性中的恶,不是靠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我能做的只有给大家提出两个不成器的建议。
1、不要相信任何交通参与者,前提是他能伤害到你。
如果你是开半挂的、开他娘的渣土车,你可以相信任何人,因为任何交通参与者都伤害不了你,和你对撞,死的永远是别人,所以我们很难看到有小汽车在极端情况下选择撞向渣土车以求自保。
可我们只是一个两轮或三轮的驾驶员,在碰撞中处于弱势,是弱者,为了保命,索性不要相信任何比我们强大的交通参与者,这种被害者思维还有个更加文艺的称呼,我们称其为“防御性驾驶”。
2、凑合活着吧。
是啊,你没看错,凑合活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