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个人社保协议与保证》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6日,黄某顺与某某物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顺从事保安工作,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资标准为2180元/月。合同中还约定,某某物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加班需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否则不构成加班。同时,双方签订《保安入职须知》,黄某顺确认知晓工作内容、考勤及工资等相关规定。
在入职时,某某物业与黄某顺签署了一份《个人社保协议与保证》。该协议内容大致为:黄某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贴社保费用,黄某顺确认知晓并同意该安排。某某物业未依法为黄某顺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10月18日,黄某顺向某某物业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某物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0月19日,某某物业签收该通知。
黄某顺随后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费、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某某物业支付部分费用,但驳回了黄某顺的其他请求。黄某顺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某物业支付黄某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差额、采暖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绩效奖金,但驳回了黄某顺关于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黄某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诉求。

【裁判结果】
改判某某物业支付黄某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77.02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某物业是否应支付黄某顺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加班费,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且某某物业已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黄某顺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故其主张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黄某顺以某某物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某物业虽主张依据黄某顺签字确认的《个人社保协议与保证》,黄某顺自愿放弃社保,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某某物业未为黄某顺缴纳社保的事实成立,黄某顺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某某物业应支付黄某顺经济补偿金2577.02元。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黄某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11398号民事判决。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法律风险。
提示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签署涉及放弃社保的协议时,应谨慎确认其合法性,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