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王某去一家理发店洗头,来来回回还到店里做了妇科检查,半个月充值3.7万元。检查完后,王某觉得不对劲,怎么去理发店还能做妇科检查呢?然后要求退钱!事实上,王某是带着两个孩子来这家店洗头的。洗之前约定20元一人,洗完要收280元,他不太愿意。对方连忙道歉,给了他一张68元的优惠券,加了微信,还经常嘘寒问暖。
后来她去按背。又推荐他充了1万元,包括肠胃保养等等。店员说,有个广州的美容师,很厉害,会做性底肌激活,改善产后状况。他又充了18000元,可以做20次。做了一次后,店家说之前的项目只能改善外观,现在有一个改善她内部的项目,39800元,12次。他先付了9800元。没过几天,店家说可以帮他检查身体,又用仪器检查了他的私密部位,说她宫开六指半,问题很严重。王太太这下气坏了,六指半孩子都生出来了!看来他们店就是骗人的,于是他要求退钱。店长无奈只好与她签订合同,同意退还她27216元。
事后店家说合同是被迫签的,无效,不肯退钱,做私处检查也不承认。直到市监管部门介入,这笔钱才按约定退回。目前,当地卫生部门已介入调查此事。 1、去理发店检查妇科产品,这和在澡堂生孩子有什么区别?王某以前都是怎么相信的,非要等对方说了一些明显没有道理的话才知道自己被骗了?看来还是钱多啊!
2、在这种情况下,理发师进行的私处检查、按摩等,都是诊疗活动。而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此前,该店曾两次因违规开展医疗活动被罚款,其中一次罚款高达13万元。这次要是被证实了,肯定要罚款10万、20万吧? 3、本案中,理发师签完退款协议后,反驳说协议是虚假协议。这个说法正确吗?当然不是!首先,所谓强制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确实可以撤销。但是,这种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来完成,并且甚至在撤销之前就已经生效。
因此,即使王某强迫理发师签下这份合同,如果理发师不上法庭寻求解除,王某也不得不履行。其次,这个胁迫,也并非只要有威胁的手段就能够成立。还要求必须让对方陷入恐惧,被逼无奈,违背真实意思才可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当时举起玻璃杯,对店员确实是一种威胁的姿态。但当时店里人很多,王某就一个人。光是举杯,还不能让店员产生恐惧,更不能让卖家违背合同的初衷签合同。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王某举起酒杯就构成胁迫罪,致使理发师违背其真实目的。最后,合同约定理发师将未使用的钱退还给王某,而不是把钱全部退还给王某。考虑到理发师不具备诊疗资质,王女士在店里充值,都是为了接受他们的诊疗服务。事实上,他的契约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理发师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王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余款。事实上,不仅是退还未使用的部分,王某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一定的损失。所以不管有没有这个合同,理发师都必须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