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王九洲律师:关与赶工费用承担的裁判规则汇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25 14:09:59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在工程赶工的过程中,承包人为了缩短项目常规工期,较常规项目时间或者工期相比较而增加的费用。目前相关法律虽对赶工费用做了些许规定但并不具体详实,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九洲律师依托法律规则结合审判逻辑,梳理汇总了关与赶工费用承担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赶工费用承担在实务中的认定

赶工费用承担在实务中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首先是看合同是否约定,如合同对赶工及赶工费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又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了赶工,发包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赶工费,但工程未完工情况下或者承包人并非按照要求赶工,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如果合同未对赶工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赶工费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赶工或双方就赶工协商一致的,又或者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关系,且有证据证明赶工事实确实存在,发包人应当支付赶工费。此种情况下,承包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赶工事实已发生,证明不足,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裁判规则

1.合同约定原则:

如果合同中对赶工费的计取有明确约定,且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赶工,发包方应当依约支付赶工费。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合同可能约定了赶工费的计取比例或条件,承包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显示其确实进行了赶工并产生了相关费用。

2.赶工费的证明责任:

承包方需要证明赶工费的实际发生及其必要性。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赶工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主张。

3.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如果合同未对赶工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通常会根据工程的签证单、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据来判定是否应计取赶工费。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存在事实上的赶工行为,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赶工费的承担。

4.发包方原因导致的赶工:

如果因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变更、交付材料延误等)导致工期延误,需要赶工以完成任务,承包方主张赶工费用通常能够得到支持。这是因为赶工是发包方原因引起的,承包方的损失应由发包方赔偿。

5.工程未完工的情况:

如果工程未实际完工,法院可能会认为不具备计取赶工费用的条件,因此对赶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上述这些规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赶工费问题时的原则,即尊重合同自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赶工费的相关条款,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0 阅读:4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