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李洁洁律师:有关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的效力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31 14:25:51

租赁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但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最长可以约定多少年呢?超过法律规定最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是否有效?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洁洁律师根据司法要旨结合裁判指引,围绕土地租赁约定期限进行了分析归纳,供大家参考。

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这一期限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在案例中提到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50年,因此,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即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然而,这并不影响合同剩余的有效部分(即20年)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超过20年,但没有正式的书面续租协议,这部分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认定

首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其次,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终究有限,而合同严守原则又使租赁合同的变更异常艰难,限制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存续期间,有助于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适时调整交易的条件。最后,当事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意图使租赁合同继续存续的,可于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时续订租赁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赁仍须受20年的最长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自动续期20年,这样的约定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0 阅读:18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