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是指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犯罪原因,适用的一系列特殊诉讼程序和制度。目的是在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解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以供参考。
方针与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更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其回归社会。
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因为社会调查有助于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对其施以教育,矫正其不良习性,起到更加良好的社会效果。
羁押措施的适用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该规定是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的有力保障。
讯问与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一方面,可以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局限的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和抗拒,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还可以防止在诉讼活动中由于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该制度给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其因过去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歧视。
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避免其受到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