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佳律师:关于“提前还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26 13:49:43

当前,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情况明显增多,存在部分借款人因不明情况盲目跟风、被不法分子误导欺骗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房贷”等风险隐患。为减少这些隐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佳律师依托法律实务要点及裁判规则,汇总分析了关于“提前还贷”的法律问题研究,供大家参考。

一、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法律上情势变更?

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审查重点在于:1.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存在的基础情况是否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是否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的,且双方均无过错;3.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那么,调控银行房贷利率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首先,购房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房贷利率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波动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其次,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较长,除固定利率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此外,民法典也明确将商业风险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所以在商业活动中,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而产生的损失不适用情势变更。

二、提前还款违约吗?需支付银行违约金吗?

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进行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如合同中没约定,双方协商未果,银行仍拒绝提前偿还房贷,想起诉的话应如何提出诉请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提前还贷。

四、按揭贷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往往是已经预先拟定的示范文本,所以这些条款一般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

然而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均可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其中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关键在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然而约定禁止借款人“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本身很难被认定为“不合理减轻、加重或限制主要权利”,因此,按揭贷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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