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吕克律师:关于净身出户的效力与相关问题分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3-24 13:52:13

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净身出户”的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因离婚发生分歧时,一方为了离婚,只得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净身出户。那“净身出户”协议或承诺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克律师依托司法观点及裁判指引,分析汇总了关于净身出户的效力与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1.“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

夫妻之间的有关忠诚义务的约定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可以要求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或放弃部分财产,但不能对无过错方做出净身出户的要求,这种约定即使对方当时同意,日后仍然可以反悔。

只有在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的“净身出户”,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能否反悔?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男女双方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3.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不得再婚、离婚后女方不得再与他人生育孩子等都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对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净身出户,那种认为只要在婚姻关系当中存在过错就得净身出户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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