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靖律师:商品房面积、价款等约定不明的合同违约判定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5-04-01 13:34:14

商品房交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各类信息。若交付后,买受人发现实测面积与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违约责任谁来承担?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结合司法考量,归纳解析了商品房面积、价款等约定不明的违约承担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商品房面积、价款等约定不明的合同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面积、价款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通常会被认为是预约合同关系,而非正式的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中的订立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预约合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基本内容。如果这些主要内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会被视为预约合同。

二、违约责任判定

在具体案例中,如买方和卖方对房屋面积、房屋单价、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产生争议,并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判定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为预约合同关系。如果买方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对于约定不明的商品房合同,违约后果的承担通常根据双方是否履行了预约合同中的初步义务(如支付部分款项)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来决定。如果双方未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买方未表现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卖方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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