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社区“五职”干部领取失业金被处理的事,有很多朋友咨询到底该不该领取失业金?针对这个问题不敢作肯定答复。
一是如果社区干部领取失业金被处理了,肯定不该领。
二是看法律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社区居委会不是参保对象。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区应该不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不属于参保对象。
《北京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社区不属于参保对象。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社区不属于参保对象,征收机构收费了,怎么处理?
三是重新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是省级统筹,最先是市级统筹,重新就业的界定没有统一规定。
个人认为,发放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界定为重新就业,如果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认定为重新就业。还有特殊的个体工商户,在偏远乡镇只有逢场日才有生意,收入很低,有的失业者为陪护老人,摆个小摊摊,这种认定为重新就业是否欠妥,还有就是享受补贴人员如护林员一月1000多元,也可能还兼职其他补贴岗位,合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认定重新就业值得研究。
四是申报程序停发失业金的具体情况要列明。如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社区干部、单位就业缴纳了失业保险。单位就业欠费期间享受了失业金,出现补缴情况,是否应该退回领取的失业金。
五是冒领和骗保的认定。一说到社区干部领取了失业金,马上就说是骗保了,如果申报软件上没有提示或领取人不知道此政策,说是冒领比较恰当,说是骗保有点过激了。
社保基金管理严格,是保命钱,无论是参保还是申领都要有操作细则,如果系统只能通过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作为停发失业金条件,就应该完善系统,让参保对象懂政策,熟流程,确保应保尽保应享受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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