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被告人龙小卫受雇于他人,赴泰国架设并运营私服游戏《歪歪神武》,该游戏非法复制了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神武》游戏程序。同年9月,被告人李勃加入运营团队,负责通过QQ群推广游戏并管理玩家充值。经查,二人通过境外服务器运维游戏,频繁更换域名逃避侦查,形成封闭的玩家“圈子”。
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程刚在明知《歪歪神武》为私服游戏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起通过“派爱支付”平台为其提供充值通道及资金结算服务,累计结算金额达362万余元,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龙小卫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万元,李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机械牛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程刚获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02.争议焦点· 私服游戏运营行为的法律定性
争议点:未经许可架设私服游戏是否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分析:私服游戏系对正版游戏程序的非法复制,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符合“以营利
目的复制发行”的构成要件。
· 支付结算行为的罪责认定
争议点:帮助私服游戏进行资金结算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析: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需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本案中,机械牛公司及程刚长期参与分成,且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具备主观明知。
· 跨境取证与证据链构建
争议点:境外服务器数据、丢弃设备等实物证据缺失时,如何通过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分析:本案通过QQ群记录、域名回访日志、玩家证言及资金流水等电子数据,结合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行为关联性,构建了跨境犯罪的间接证据体系。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法院认为,龙小卫、李勃对《神武》游戏程序的复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且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下载和充值服务,构成“发行”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即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涉案金额达362万元,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边界
法院指出,机械牛公司及程刚虽未直接参与游戏运维,但其支付结算行为为犯罪提供了关键支持。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行为的独立性不要求主犯罪名完全确定,只需证明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即可。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
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证据开示与法律政策宣讲,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既提升诉讼效率,又强化了裁判的社会效果。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规则
本案突破传统实物证据依赖,通过聊天记录、域名解析、资金流向等电子数据形成证据闭环,为网络犯罪案件提供了“技术+法律”的取证范式。
· 跨境犯罪打击的司法协同
法院通过关联证据锁定境外服务器控制路径,结合境内资金结算节点实现“境内突破”,为跨国犯罪管辖与证据固定提供了新思路。
· 网络犯罪产业链的分层打击策略
本案对私服游戏产业链的上下游(开发、运维、支付)进行分层定性,既精准打击核心犯罪,又全面覆盖帮助行为,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系统性思维。
05.律师代理要点一、实体法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抗辩
·“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争议
抗辩方向:私服游戏是否实质性复制原作品?
若技术鉴定未明确证明《歪歪神武》对《神武》游戏程序的源代码或核心文件存在直接复制,可主张“技术实现路径不同”或“仅借鉴玩法规则”(玩法规则不受著作权保护)。
区分“复制”与“独立创作”:若私服游戏存在独创性内容(如新剧情、美术设计),可主张部分排除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类型)、第10条(复制权与发行权);《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
·“营利目的”的证明与反驳
抗辩方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直接目的?
若充值收益主要用于服务器维护成本,可主张“非营利性运营”;
若被告人仅领取固定工资,无分成收益,可弱化“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要件
抗辩方向:支付结算提供方是否明知主犯实施的是侵犯著作权犯罪?
若被告单位仅知晓“私服游戏”但未明确知悉其侵犯著作权(可能误认为非法经营或其他轻罪),可主张缺乏“明知”故意;
审查交易记录的异常性:若支付平台未主动参与分成或设置风险规避措施,可质疑“明知”的推定依据。
二、证据层面:电子证据与跨境取证的合法性审查
·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抗辩方向: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或存在技术漏洞?
挑战QQ聊天记录、域名解析日志的提取程序合法性(如未依《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行哈希值校验);
质疑玩家证言的真实性(如玩家身份未核实或证言与客观行为矛盾)。
· 跨境证据的采纳标准
抗辩方向:境外服务器数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若境外服务器数据未经司法协助条约调取,可主张证据因程序违法而排除;
针对丢弃设备的实物证据缺失,强调间接证据链的薄弱性(如无法排除“其他运维者介入”的可能性)。
06.结语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应对新型网络犯罪中的创新与实践智慧。通过电子证据的灵活运用、法律定性的精准化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案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具有示范意义。未来,随着技术手段与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融合,司法机关需持续强化对跨境、隐蔽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数字经济发展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