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让与担保效力与主债权清偿的司法审查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4-01 14:23:46

案号:(2017)苏01民终8741号

01.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张斌与陈雷签订《资金借用合同》,约定陈雷向张斌借款8500万元,月息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榜公司”)以其持有的南京金榜吉山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榜吉山公司”)42.88%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日,陈雷与陶绪斌签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陈雷按月息3%支付咨询服务费。

合同履行期间,陈雷通过第三方累计向张斌、陶绪斌支付本息及费用合计14826万元。金榜公司主张主债权已清偿,要求张斌返还股权;张斌抗辩称咨询服务费与借款利息无关,主债权未清偿完毕。一审法院支持金榜公司诉请,张斌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

· 让与担保协议的效力及法律性质

争议点:股权转让是否构成有效担保物权?

主张:张斌认为股权过户系有效担保,主债权未清偿前不得返还;金榜公司主张该行为仅具合同效力,不产生物权变动。

· 主债权是否清偿完毕

争议点:借款利息与咨询服务费是否应合并计算?

主张:张斌认为两者分属独立合同;金榜公司主张咨询服务费实为变相利息,合并后年利率达60%,超出法定上限。

· 咨询服务协议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争议点:协议是否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主张:陶绪斌称其独立提供中介服务;法院认为协议条款、履行方式及当事人行为表明二者实质关联。

03.法院裁判理由的规范解读

· 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法院援引《物权法》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指出让与担保非法定担保方式,股权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设立担保的,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应予认可。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无法定担保物权效力,但作为债权担保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 主债权清偿的司法审查

合同关联性:法院结合合同编号、条款嵌套(咨询服务协议列为借款合同附件)、履行混同(张斌与陶绪斌共同确认收款)等事实,认定咨询服务费实为变相利息。

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陈雷实际支付年利率达60%,超出部分冲抵本金。经核算,14826万元已覆盖法定本息,主债权消灭。

·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2013年《确认书》将利率降至月息3%,但未经担保人金榜公司书面同意。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主合同变更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担保人可免除相应责任。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让与担保类推适用保证规则,金榜公司亦无需对变更后债务承担责任。

04.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的启示

· 让与担保的实践规则

合同效力优先:虽无物权效力,但当事人可依约主张债权性担保责任。

风险提示:担保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需通过诉讼或协商实现债权。

· 变相高利贷的司法识别

穿透审查:法院需结合合同形式、履行行为及当事人关系,识别以咨询费、服务费为名的高利贷。

利率规制:超出法定上限的支付应优先冲抵本金,平衡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

· 主从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

实质重于形式:合同是否构成整体,需考察条款关联性、履行混同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

担保范围明确化:担保合同需清晰界定主债权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05.律师代理要点

· 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与主债权消灭主张

核心依据: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设立让与担保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效力。金榜公司虽未取得物权效力,但有权依合同主张债权性担保责任。

策略: 强调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系担保,且主债权已通过超额支付利息(含变相咨询服务费)清偿完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利息上限的规定。

· 穿透式审查借款合同与咨询服务协议的关系

关键证据:

合同编号关联性(借款合同与咨询服务协议为同一编号序列);

付款混同(陈雷向张斌、陶绪斌支付款项的混合性);

确认函中张斌与陶绪斌共同确认债务金额,体现利益一致性。

法律适用: 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主张咨询服务费实为变相利息,合并计算后年利率达60%,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冲抵本金。

·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争议点: 2013年《确认书》变更利率至月息3%,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抗辩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主合同变更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担保人可免除相应责任,即使让与担保类推适用保证规则,金榜公司亦无需对变更后债务承担责任。

06.结语

本案通过穿透式审查,揭示了民间借贷中变相高利贷的隐蔽性,并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边界作出清晰界定。其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方面,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严格审查合同实质,防范规避法律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利率上限规制和主从合同关系认定,维护了金融秩序与公平正义。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强化合规意识,避免以复杂交易结构掩盖非法目的;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本案亦彰显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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