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网站发布了《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3·3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31日20时许,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广东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人员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8万元。
经调查认定: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3·3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
建设单位:广东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青岛世纪新蓝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供应单位:揭阳市大南海永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涉事车辆单位: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2024 年 3 月 31 日,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有两个单体工程需要进行浇筑混凝土。根据项目建设需求,王某东和王某华驾驶车牌为粤 N42**6 的混凝土泵车到广东伊斯科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现场配合现场工人开展土建基础混凝土浇筑工作。
18 时许,混凝土泵车由王某东和王某华开展支腿支设工作,支腿枕木由现场工人提供,枕木经王某东、王某华检查确认状态完好。
19 时许,泵车支腿支设完成,在郑某坤未到现场对泵车支腿支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情况下,王某东、王某华配合现场工人开始进行基础浇筑作业,单某甫负责扶泵车泵头软管。
19 时 30 分左右,施工现场突然下雨。韩某先口头要求现场停止浇筑作业,未确认是否有按要求停止作业便离开前往另一个单体工程浇筑现场巡查。
20 时左右,泵车大臂由王某华遥控操作固定,单某甫爬上柱口扶泵车泵头软管,准备开始浇筑水泥,突然混凝土泵车右前方支腿处枕木断裂,泵车发生倾斜,泵管砸中单某甫头部及胸部等,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混凝土泵车司机和操作手未充分确认混凝土泵车支腿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加之施工期间现场突发短时强降雨,导致支撑泵车右前腿枕木断裂,泵车倾斜失稳,泵车泵管打击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工人单某甫。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于突发极端恶劣天气应急措施不足,恶劣天气继续施工,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预判及排查不足。
2.现场作业安全管控不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泵车支腿支设作业进行检查确认,未及时发现泵车司机及操作手操作不规范,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3.现场管理混乱,作业环境较差。一方面施工现场地面未按要求进行硬化等处理,存在塌陷的风险;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照明不良,夜间作业照明条件差,存在导致工人疲劳,注意力不集中的危险因素。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王某东,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司机,未按照有关混凝土泵送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建议由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王某华,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手,未按照有关混凝土泵送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建议由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郑某坤,青岛世纪新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青岛世纪新蓝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陈某哲,青岛世纪新蓝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青岛世纪新蓝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付某玺,中国化学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来县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6.朱某周,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建议由惠来县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国化学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冒险作业,未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汕尾市沅智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泵车司机王战东和泵车操作员王少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议移交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揭阳市大南海永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对泵车司机和操作员进行统一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移交惠来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吉林梦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由区建设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5.广东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作业环境差,未有效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由区建设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