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6刑初1411号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7月至2019年2月任职于A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期间,为拆分个人薪资,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由河南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虚开给A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6万余元。XXX将上述购买的发票以报销名义交由A公司的代理记账公司入账,并获取由A公司转账的薪资。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曹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退出62421.35元用于补缴税款,并预缴罚金2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建议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