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
近日,在绥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领导指挥下,绥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
2月,绥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立即展开调查。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承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运输砂石工程,由于其本人无公司,不具备开具发票资质,故找到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棱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价税累计88万余元,其中税款7万余元。
2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后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绥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绥棱县公安局】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本案中,张某涉嫌虚开的税款为7万余元,其虚开的税额还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如果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不满5万元,则达不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即使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积极补缴了税款,也可以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罚,或者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玉环A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玉环A厂取得由台州市B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56939.10元,价税合计391875元。案发后,玉环A厂已经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1.4.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玉环A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玉环A厂作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项某甲经营大庆市A公司期间,让大庆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41020元,税额108973.4元,价税合计749993.4元,并将上述税款全部认证抵扣。案发后,项某甲到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税款。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补缴抵扣的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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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