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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华某提起公诉。
2008年7月,被告单位A公司成立,由被告人华某实际运营。
2018年至2019年间,A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B公司、C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经查,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50万余元,涉及增值税税额人民币62万余元。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某判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华某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华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1万余元),被告人木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2.案例二:傅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单独或伙同他人让他人为被告单位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5.45万元),被告单位上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傅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相关税款均已补缴,可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B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傅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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