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虚开发票罪律师,虚开金额800多万元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2-12 15:19:30
苏州虚开发票罪律师,虚开金额800多万元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各地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予以把握。

那么,苏州地区虚开发票罪金额达到多少会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虚开800多万元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开票费,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446500元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9张,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446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4465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万元,均暂扣于本院。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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