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宁市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广西零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3份,票面额累计925.8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广西火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票面额累计478.2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广西聚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9份,票面额累计483.6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相应的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谢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谢某某担任A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的财务主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张、票面金额2365278.7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甲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木某甲系广西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南宁市B木场”的负责人胡某甲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33700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木某甲为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被不起诉人木某甲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补缴所欠税款、滞纳金。被不起诉人木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木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柯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象州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西A有限公司、被告人柯某某作为广西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金额9768102.6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将税款损失100万元退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西A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柯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900多万元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例如:
2.1.案例二:詹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660776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詹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詹某某的行为不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经查,詹某某虚开发票数额达六百余万元,超过入罪标准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故詹某某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严惩不贷。
广西南宁南大物流市场里面的(广西洪兴投资有限公司)也虚开发票。倒卖发票
亲戚建筑公司找了好多人才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