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以下内容系该案死者周浩的父亲周厚金所述
再有1.5个月,我的儿子周浩(1990年9月出生)死在湖南攸县安公安局就整整1年。我儿子是四川人,为什么为死在湖南的公安局里,没有人给我司法文书来告知我。
2022年10月2日19时,我接到了湖南省株洲市修县公安局的人私人来电,他告诉我说,我的儿子周浩下午1点从攸县公安局办公大楼10楼1005室坠楼,落在了5楼平台上。
我后来得知,坠楼前,周浩在室内停留了35分钟左右,同在室内的是公安局警察周赛、李华,1005室不是办案点。
2022年10月3日,我赶到攸县公安局,好几个警察知诉我,说周浩跳楼是畏罪自杀。
我不认可,原因如下:
1、攸县公安局介绍案情时说,1005室不是办案地点,室内没有监控,且周浩是趁两警察不备,突然挣脱铐在沙发上的手铐,踩着沙发扶手,从窗口跳下去的。
我带着律师去看了现场,我们发现:这个1005室的窗口是滑轮窗,空隙很窄,一个成年人很难迅速爬上窗台并向外跳出去,而且,窗台上没有攀爬痕迹。另外,公安局的人解释说“这个窗户平时不能全开,事发当天为了通风才全打开的”,案发时,相临的其他室窗户只能半开。
2、对于“挣脱手铐”我认为不可能,因为我和律师都看到周浩尸体腕部没有挣脱手铐过程中留下的痕迹,是的看得清清楚楚,没有痕迹。
3、事发后,现场勘验是攸县公安局派人做的,尸体着地的地方没有血迹,即便坠落处能看到用水冲刷的痕迹,也看不到摔下来流出的血。
4、事发后,现场勘验是攸县公安局派人做的,攸县公安局大楼1005室里,只有周浩的一枚鞋印。而在场的两个警察说他们拉周浩没拉住,现场怎么可能没有警察的鞋印?
5、事发后,现场勘验是攸县公安局派人做的,1005室内有好几个擦拭过血迹的纸团,纸团上的血是谁的?又是谁持纸擦的?攸县公安至今未做鉴定。
6、在场两警察手背、胳膊上有新鲜抓痕,周浩手指处有异物,可是这些抓痕、异物没再取样做鉴定。
7、周浩坠楼时是左侧先着地,因为左侧体表、肋骨等损伤严重。可是,尸体上肉眼可见右眼有淤青呈熊猫眼状态,右面部却完好无损。
8、周浩头顶部正中间,有一个7.2cm的直线型伤口,伤深及颅骨,病例记载,这处伤有少量出血。这处伤不可能是坠亡形成。司法鉴定专家告诉我,这处伤是在濒死状态下形成的,所以出血量少。
9、看完现场后,我聘请的律师受到攸县公安局压力,退出代理,不再管我。
10、公安系统的内部人私下告诉,周浩被带到攸县之前,已经交待了好几个他知道毒犯,并且经初步核实,周浩的交代已经达到了立功条件。周浩没有自杀动机。
11、事发后,攸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欧国华通过律师向我提出赔钱私了,赔钱数额按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支付,我就想知道儿子究竟是怎么死的,所以拒绝这样不明不白的赔付。
自从我不同意私了,就再也没有人过问过案件。我和律师之所以能看到现场勘查的内容,是因为在事发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攸县公安局不认为这个命案,不立案,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我没办法,只能信访、控告,终于在大半年过去,因为来自上级的压力,株州市检察院立案了。但让人无法接受的是,重要的沟通、材料的提交、相关鉴定的委托都由攸县检察院做。我提交的材料、意见、对鉴定的要求无人理会。
株州市检察在立案两三个月后,才知道我交过材料。我要求委托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与侦查机关沟通,侦查机关派检察官说:案件是玩忽职守,属于职务犯罪案件,没有被害人。周浩在案件中是什么身份,侦查机关也不知道。
8月中旬,案件已经移送到株洲市芦淞区审查起诉,这次检察官助理明确转达检察官的话,确确实实告诉我:周浩不是案件被害人。
我就发了视频,希望能与检察官沟通,也是就案件进行控告。我相信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但是,基于以上尸体伤情等客观证据,我判断,儿子周浩的死,是因为供出了毒贩而遭人蓄意谋杀。
请求大家帮忙,我只想要个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