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痛合并高血压入院,医方未控制血压导致脑动脉瘤破裂

乐正康康 2024-07-18 04:01:30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患者某某某以“1.腹痛待查;2.血管性腹痛?;3.胆囊炎;4.胃肠炎?;5.肠系膜上动脉轻中度狭窄等”入住x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入院后医方予硝苯地平片10mg舌下含服等处理。

5月9日凌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医方予吲哚美辛栓塞肛,心电图检查等处理。期间2时15分左右血压156/105mmHg,患者突然大汗淋漓,4时00分左右患者感头部持续性胀痛。8时15分左右脉搏60次/分,呼吸21次/分,血压169/98mmHg,SPO299%。

当日12时05分左右患者以“1.腹痛;2.肠系膜动脉狭窄;3.孤立性肺结节”转入S医院,患者神清,精神软,颈部无抵抗。当日16时25分左右头颅CT检查示:颅内脑室系统、蛛网膜下腔-诸脑池散在出血,建议CTA检查。

当日患者转入ICU监护治疗。之后医方予脱水降颅内压,护胃、抗感染等治疗。5月16日患者出院,当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1、患者入院时即已发现血压高,但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降压措施,导致了患者原有的脑动脉瘤破裂,发生脑出血;5月9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后处置失误;观察病情及病史询问不细致,遗漏患者重要症状。

2、尽管患者原本患有脑血管瘤,但在血压正常的情况下,破裂的可能性不大。正是因为被告上述的过错,导致患者脑动脉瘤发生破裂,发生脑出血。

3、也没能及时发现和诊断出“脑出血”和进行及时救治,使得患者脑出血及颅内压增高病情加重而不治死亡,故被告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诉请赔偿581509.48元。

三、被告x市人民医院辩称

x市人民医院在该院治疗的前半程中,根据患者病情状况和发展,所作出的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规范的。患者持续性头疼是一级疼痛,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疼痛,关于少做了一个头部CT的问题,其上述疼痛指证不足以证明须要做头部CT。

在治疗期限内,患者离开了被告医院,不能认定x市人民医院有过错。后半程接收患者的S医院水平比被告医院高,是在被告医院治疗的基础上接收了患者,其所有的诊断结果、治疗措施与被告医院是一致的,说明患者的症状有欺骗性;直至下午3点多出现了昏迷状况以后,S医院才考虑做了头部CT,那个时候才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

四、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在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血压升高、大汗淋漓、头部持续性胀痛等症状,医方未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行头颅影像学检查等,以排除脑部相关疾病,且未予降压治疗等措施,存在过错。

该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患者死亡主要与自身疾病进展有关,医方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患者疾病的诊疗,对患者脑动脉瘤破裂的预后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与患者死亡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在患者入院时发现存在血压高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降压措施,导致患者原有的脑动脉瘤破裂发生脑出血,且在患者病情加重后处置失误以及对患者病情、病史询问不细致,导致遗漏重要症状;

因此认可x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本院综合原、被告各方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x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对患者某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2%的过错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4年4月22日判决,x市人民医院承担32%的责任,赔偿441729.9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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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20 06:52

    腹痛的时候,正常人血压也会高,疼痛刺激导致。。

  • 2024-07-20 19:07

    这医院也是可笑,为什么要放一个脑瘤到患者脑袋里?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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