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短视频下发色情评论,一用户账号被封!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1-30 13:47:06

因涉及关注、点赞未成年少女视频并发布不当评论,原告郑某某的短视频账号被相关平台封禁。郑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平台的这一决定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法院”)对此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

法院指出,原告郑某某在被告运营的平台上多次浏览并关注未成年人的视频,期间还发表了大量低俗评论。尽管平台对其进行了多次教育和整改的提醒,当郑某某仍未停止这些违规行为后,平台最终依据用户服务协议,采取了包括封禁账号及限制其手机ID登录等措施,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的判决已生效。

原告郑某某则辩称,自己只是在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关注未成年内容。案情显示,郑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观看视频时,因涉嫌“违反社区公约,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内容”,其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此外,郑某某所使用的手机也无法再进行注册和登录该平台。 郑某某强调自己仅仅是热爱舞蹈,并未过多地去浏览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该账号点赞视频行为也是正常的,并且这些视频都是由系统推送到其视野中的。郑某某认为,某短视频平台作为运营商,封禁其账号及对应手机的登录权限显然过于苛刻,对于这一处理方式感到极其不合理。

为此,郑某某多次尝试通过申诉和电话联系等方式要求平台恢复其账号,但均未获得成功。最终,他认为平台毫无理由地封禁其账号和对应手机的行为是违约,因此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平台的服务协议以及自律公约中明确指出,禁止一切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色情低俗内容的传播和对未成年人的过度消费。此外,平台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严禁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与挑逗性质的内容,亦不允许展示庸俗、媚俗及低级趣味的文化内容。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不仅指仅仅是观看视频,还包括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和色情言论,以及用挑逗性言辞表达对未成年人的所谓喜好等行为。在本案中,原告在注册为会员的过程中,与被告达成了服务协议,平台设定的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则作为补充内容,享有与主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和规范中的条款并未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不包括显著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因此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院裁定:平台封禁账号措施合理

近日,某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裁定,认为被告针对原告郑某某的账号封禁未超出合理范围。案件背景显示,郑某某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评论区内,发布了大量带有挑逗性和低级趣味的言论,甚至使用了部分具有色情暗示的表情符号。

经过技术审核后,被告发现该账号为“护童专项”风险用户。经过人工审核,进一步确认了郑某某存在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这一行为违背了社区自律公约,因此,有关认定被法院认为是具备事实依据的,不存在不当之处。 法院指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服务协议明确规定:“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基于这一协议,平台有权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用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处罚。 该案中,郑某某的账号曾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而多次受到平台处罚,累计三次因违反社区规定而受到相应的处理。平台在此过程中曾进行了多次教育及整改,然而,郑某某的账号在解封后仍继续在未成年人相关视频下方发布大量低俗、粗俗的评论,违反情况相当严重。因此,被告最终决定采取终止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措施并未超出合理限度。 此外,被告在实施上述措施时,考虑到了防止郑某某在重新注册新账号后再次违反规定的风险,旨在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认定被告对郑某某账号采取的封禁措施完全合规。 最终,法院判决宣布,郑某某在被告所运营的平台上多次浏览及关注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视频,并发布了大量低俗评论。在平台对其进行多次教育整改之后,郑某某依旧没有停止违规行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应享有特殊、优先以及综合的保护原则,法院支持被告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对郑某某施加封禁账号及限制登陆等力度,确认这些措施是出于必要的保护措施。 该案件的判决明确驳回了原告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面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的判决结果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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