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练习舞龙不幸猝死,家属要求活动组织者赔偿62万余元,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4-11-30 13:44:15

老人舞龙练习中不幸猝死,家属索赔62万,法院作出判决! 一个本应仅仅是兴趣爱好的活动,却无意中酿成了悲剧。在舞龙练习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因老人猝死,死者家属将活动组织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2万余元,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李某是一位热爱舞蹈和军鼓的爱好者,长年在社区中义务教授文娱活动。他与参与活动的居民们建立了微信群,主动承担起群主的职责。李某积极组织成员参与各种表演活动,其中部分活动是有偿的,所得收入则用于团队的费用,包括购买服装和道具等。 2022年1月,张某某加入了这个微信群,作为一名舞龙爱好者参与活动。2022年1月16日早上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的成员准备当天的表演。然而,尽管张某并不属于打鼓队,但他仍于当天上午8时赶到活动现场附近,准备进行舞龙练习。 不幸的是,张某某在练习过程中于8时30分突然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立刻进行了紧急救助,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李某随同救护车将张某某送至医院,但遗憾的是,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死因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张某某的儿子对李某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在赴现场抢救时未能施以应有的救助责任,认为其对父亲的猝死应负有一定过错,因此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62万余元。2022年3月,案件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组织者责任存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自愿参与的文娱活动,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其安全保障的义务不应被无限扩展。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若发生人身损害,只要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某在练习舞龙的过程中并未受到李某的邀请,突发的心源性猝死并非由他人行为引起。尽管李某是这一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李某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与救护车同行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其行为已在其能理解的范畴内进行了应尽的救助,与张某某的意外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越发高涨,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积极参与晨练与广场舞等活动。此类活动通常由邻里自发地组织,参与者也是自愿加入。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与组织者对于活动中可能的风险与行为都是难以预料的。如果将这种不确定的风险强加于他人,并要求他人承担责任,这显然与社会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这一判决让民众能够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享受锻炼的快乐,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倡导自由、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个人,如果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则受害者无法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其他参与者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则此条款不适用。 对于活动的组织者,其法律责任应遵循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强调,在如宾馆、购物中心、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内,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起时,损害的责任则由第三人承担。同时,若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未尽之处,他们在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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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探寻如剖木,入木深处见根源。冰清玉洁,勤学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