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成都,一个身陷绝境的男子发现了他妻子的背叛。男子深知自己生命垂危,却为了儿子的未来选择了沉默。尽管毫无犹豫地把数千万的遗产委托给了弟弟,希望将这笔财富用于他的孩子。不料,男子离世后,妻子以遗赠协议的无效性为由,将小叔子告上法庭,试图继承这笔财产。
故事的主人公是名为徐先生的水泥批发商。徐先生创业之初辛苦奋斗,白天忙于工作,晚上又要因公务和客户应酬,为此他的感情生活备受冷落。一段时间后,他与年轻妻子有了一个儿子,然而却很快被医生告知患上晚期癌症。
在走到生命尽头之际,徐先生瘫坐在书房窗前,面色苍白,身体日渐虚弱。他眺望窗外,内心充满不舍和遗憾。尽管事业蒸蒸日上,他深知自己时日无多,迫切需要为妻儿未来做出安排。
然而,让徐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在他住院接受治疗期间无意中发现妻子手机里与一男子的可疑聊天记录。徐先生心如刀绞,却无能为力。
明白妻子的背叛,但徐先生知晓自己无暇顾及此事。他深知离世后,妻子将会采取何种行动。为此,他决定为孩子留下机会。
虽然他缺乏文化修养,幸而有一位懂法的律师朋友。在这位朋友的鼓励下,徐先生起草了一份遗赠协议。
协议明确规定,徐先生所有的财产将留给弟弟徐某,条件是弟弟必须为侄子小徐提供未来所需的生活保障、创业支持以及其它方面的帮助。
为确保一切无误,徐先生根据律师的建议进行了公证。这一切对妻子来说完全是未知的。
徐先生逝世后不到一个月,律师朋友拿出遗赠协议,在亲友面前宣读。弟弟徐某表示接受。
然而,妻子对此态度坚决反对,首先怀疑协议的真实性,随后又质疑丈夫徐先生在住院期间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她拒绝接受丈夫的财产归属他人。
于是,惠女士以徐先生遗赠协议无效为由,将弟弟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遗产。
在法庭上,惠女士主张:
首先,在徐先生病重、意识迟钝的状态下签署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存在疑问,应认定其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能力、意愿真实以及合法性。
其次,遗赠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她与儿子为徐先生的法定义务继承人,因此应共同继承徐先生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夫妻享有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应按照以下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上述规定,惠女士提出她丈夫的财产,包括几套房子、几辆豪车、公司以及千万元的存款,应该由她继承一半,另一半应由她和儿子共同继承。她要求继承三分之四的份额,而儿子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由于儿子还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她将代为管理儿子的份额。
即使根据这一观点,儿子名义上可以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但是因为他还未成年,所以需要由监护人惠女士代他持有。因此,惠女士有权获得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徐先生与惠女士的结婚年龄为58岁,他们仅有120万元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徐先生有权对这笔婚前财产进行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遗嘱有效,并且其约定超过了继承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自然人去世后,应按照其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立遗嘱,应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简而言之,只有在被继承者去世后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按顺序继承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在处理遗产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赠的人在知道遗赠后60天内应表示接受或放弃,到期未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换句话说,除非小叔子徐某不接受遗赠或在60天内明确表示放弃,遗赠协议依法成立。
最后,遗赠协议已经公证,惠女士无法证明协议无效,因此她要承担举证不利带来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作出裁决前未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举证责任在他负担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利后果的产生。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遗赠协议有效,120万元为共同财产,从而判定惠女士有权获得60万元。尽管惠女士对一审裁决不满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决定,进而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