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中,安徽某物业公司因未为其年满70岁员工投保工伤保险,面临了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该员工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经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法院的确认,事件被认定为工亡。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了郎溪县人民法院的初判结果,判令该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共计51.7万元人民币。
该起事件的主角,杨某,生于1952年,自2022年6月起负责安徽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工作。2022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最终因抢救无效于事故后不久去世。事件发生后,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确认杨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亡。然而,物业公司对这一认定表示异议,坚称杨某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亡,之后向郎溪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寻求更改。
在物业公司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中,他们主张杨某尽管在工作期间因为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去世,但因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然而,在杨某工作期间,他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按月领取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如未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显然应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人社部门的面对此类情况的工亡认定是合理且符合法规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诉请求。物业公司愤而上诉,欲对此判决进行争取,但经过宣城中院的再次审理,最终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接下来的法律程序中,杨某的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遭到拒绝后,他们向郎溪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由于在上班途中遭交通事故致死,其被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无疑应当适用法律规定。
法院进一步指出,物业公司未为杨某投保工伤保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其设计初衷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以及老龄劳动者再就业的背景下,法院认为应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中逐年递减的赔偿模式处理更为合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多项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未就此画上句号,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双双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同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之前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
此次事件带出的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老年人就业与工伤保险的适用问题上。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拥有合法收入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尽管雇佣超龄员工并不意味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应保障其合法的劳务关系受到法律保障。这为今后的劳动合同签署和工伤保险的投保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综上所述,该事件的判决不仅关乎杨某及其家属的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解释及对老年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与现实意义,特别是在保障群体多元化与老龄化社会日益凸显的今天,该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