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基层力量,为群租房拧紧“安全阀”

西城大妈 2025-03-14 17:03:05

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天宁寺派出、大栅栏派出所,在街道协同支持下,开展网格化清查整治,按照“推门入户、见人核录”的标准,持续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础采集登记、滚动摸排和靶向整治,同时充分凝聚社区力量,及时收集问题线索,精准有力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和出租住房存在隐患的房主,依法开展处罚。不仅有效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并净化了辖区社会面治安环境。

结合群众举报线索,广外派出所民警在车站西街社区、名苑社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车站西街17号院7号楼房屋出租人王某、远见名苑一期5号楼房屋出租人艾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

天宁寺派出所民警在荣丰南社区、荣丰北社区开展日常检查时同样发现,出租房屋内居住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

大栅栏派出所前门西河沿社区民警组织流管员和辅警,在辖区开展联合清整工作中,发现西河沿胡同某出租房,房屋出租人刘某某违反规定进行短租出租。

前门西河沿社区、大安澜营社区民警组织流管员和辅警,分别在前门西大街6号楼某出租房、大安澜营胡同某出租房,发现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的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对房屋出租人作出罚款处罚。

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联合相关派出所召开出租房屋问题举报线索奖励工作会,对举报线索的热心群众进行公开奖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来,西城各街道将持续深化群租房整治成效,通过“普法宣传+执法检查+居民监督”多管齐下,压实房屋出租方、承租方及中介机构责任;同步探索智慧化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动群租房治理从“治标”向“治本”深化,切实筑牢地区安全防线,让居民住得安心、舒心。

在此提示出租人、承租单位、承租人等出租房屋相关人员:自觉学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履责意识,确保“房安全、人安居”。

*广外街道、大栅栏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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