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事故代理人资格和授权进行审查时,这七个方面,要考虑!

木林普法 2019-12-04 21:05:45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除过当事人之外,经常还会看到代理人的身影,除过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外,其他代理人是受事故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死亡、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依据民事诉讼等程序法的规定,委托的一至二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处理交通事故有关事宜的人。

这是木林关于事故处理中委托代理人问题探讨的第二篇文章,还有一篇文章,主要是对代理人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时,到底能够查阅复制哪些内容的个人探讨,敬请期待。郑重声明:个人原创文章,感谢转发!未经授权请勿随意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来源于[木林普法],否则将会维权。关于这个代理人,本文不探讨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中的情况,只探讨报警后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代理人情况,本文也不探讨有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委托的问题。

一是,委托代理人出现的时机。按常理来讲,其肯定是在事故发生后,但可以在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处置之前产生,因为当事人,可以随时授权给其他人,代为处置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但是,从实践来讲,事故当事人在没有被办案民警确定之前,其所委托的代理人,是无权参与事故处理的。只有当事人身份被办案民警确认之后,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出示或者履行了相关的书面委托手续后,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始代理行为。二是,委托的方式目前仍然只接受书面委托。在事故处理中,很多程序的启动都要求以书面方面启动,如申请快速处理伤人事故、申请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申请复核、申请查阅事故处理证据材料、申请损害赔偿调解等。办案实践中,民警目前认可的也是当面签署的纸质书面授权委托书,至于通过视频等现代传媒技术进行委托的情形,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造假,不容易查阅,或者不容易判断真实性,民警大多都不会接受。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因为其一般不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故其首次与办案民警对接时,应当出示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当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基层法律工作者,参照律师提供书面材料。如果律师等以当事人近亲属身份出面时,向办案民警出示的书面材料,至少应当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不要求有律所的证明。如果是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亲属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非律师代理人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利,好像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如果后期进入诉讼程序的话,其所调查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提前注意。律所证明原件存卷,律师执业资格证、身份证都是用于民警当场核对的,原件要退还,复印件存卷。

三是,实践中,对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需要引起注意。当事人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经其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才能生效。死亡当事人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应当经全体近亲属一致同意。委托代理人有二人的,原则上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各人的权限,未明确的视为权限同等。当然了,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也需要注意,虽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不应排除出现的可能。对于双方委托的代理人为同一人或同二人的问题,规章虽然没有作出禁止规定,建议双方协商更换,原则上不允许;如果双方都不同意更换的,应当在委托中再增加相应的风险免责说明内容。四是,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在事故处理中,办案民警常见的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近亲属。至于委托书的真实性核实问题,办案民警可以自己想一些办法。个人认为,当面核实身份后的签署,可能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当场明确委托的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补充;在监督下看着签名,要求相关人员在各种文书上的签名字体大体一致,可识辨性要强;捺的指纹要清晰,未来能够进行鉴定;最好同步进行现场录音录像,防止双胞胎冒名代签,当事人反咬一口,会说民警有胁迫等意外情况。如果不是当面签署的,收到后一定要进行核实。

五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是不是只会有一份授权委托书?是不是只有两个固定不变的代理人?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并非所有的人都是专业的一次能够准确地说清楚授权委托的事项,并非一次就能够找到这样一位值得委托全部权利的代理人,事故处理过程中,也会有很多不同的情况需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只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代理且在规定时限内,其就可以随时将其一项权利委托给某一个人,只要明确了委托权限即可;其在委托之后,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解除与此人的委托关系,将此事重新委托给另外一个人;每一份授权委托书都应该有一个有效期间,这个期间并一定是明确的时间规定,但必须是通过程序终结的相关文书能够确定。六是,对于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如何来解决,也要注意。在现实中,也出现过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此时,并不一定就必然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如果当事人和委托人都在场的,以当事人意见为主,但必须要求当场书面解除委托;只有一方在场的,如果民警知晓双方有矛盾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来办理;如果民警不知道的,谁在场听谁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给民警出具书面解除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书有效期间,代理人所实施行为的后果,依然得由当事人承担。

七是,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规范完整,权限明确,便于双方操作。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定,虽然内容因人而异,但总体来说,还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格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名称: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2.委托人栏: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3.受委托人栏(按2个人分开列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4.内容栏(一般情况下的书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参与XXXXXX一案处理工作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5.代理人权限栏:代理人XXX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XXXXXX,代理人XXX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XXXXXX。6.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栏:手写签名+捺指纹(单位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7.授权时间栏:手写具体的年月日。建议在工作中,办案民警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设计或者制作更加实用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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