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庭准许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就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人。
专家辅助人是我国诉讼制度中具有特色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规定。国外的类似制度是技术顾问。国外的技术顾问,是指协助法院处理技术问题的专家,是忠于法院、忠于科学的专家,坐法官席,与法官一同审案,又称为技术陪审员。
一是,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
二者有相似,但不同。专家证人,在我国诉讼中没有此类叫法,其类似于鉴定人员,在诉讼中的作用类似于证人。专家辅助人陈述的专家意见,仅仅是弥补一方当事人对于专业知识方面的缺陷,并就专业知识进行说明。
二是,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
(1)专家辅助人,即专业人员,一般来说是在科学技术方面或者其他专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历、资历、资质、资格等专业资格的自然人。
鉴定人则是具有鉴定资格的独立法人,其组成成员为鉴定人员。
(2)专家辅助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都可能被聘请为专家辅助人。
鉴定人则必须是记载于鉴定人名册中。
(3)专业人员在诉讼中可以向鉴定人进行询问,而鉴定人员主要接受质询和进行说明。
三是,专家辅助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专家辅助人出庭时,不坐在证人席,也不坐在鉴定人席位。
(2)因其总是替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说明,从而弥补当事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他们可以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席,并且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
(3)由于其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专家,因此,对于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问题无权发表意见。
(4)如果专业知识属于法律知识的,不属于此处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知识,是指除了法律之外的有关事实问题的知识。法官对于法律问题具有专长,无须由法律类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5)司法实践中,当事在人诉讼程序之外单方组织的专家意见不属于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意见,应当排除在证据的范围之外。
郑重声明:近期的文章主要是学习和摘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的观点,也算是个人学习笔记,更是想用大法官的观点来指导自己、提升自己,并与大家分享,共同进步,特此向各位老师、大法官致敬!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904-9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