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或计税方法适用错误的会计处理

史海峰 2025-04-11 08:46:41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缴纳增值税或者计税方法适用错误的会计处理风险提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可能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者适用税率不正确的情况, 或将依照简易办法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与—般计税办法计算的销 项税额混淆。 合规自查:查看 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核实 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曰期, 结合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清况, 确认是否存在处置固定 资产未按规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8) 170号)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千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57号)第—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十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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