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男子10000买一祖宅,7年后装修发现128枚银元,原房主得知索要一半,村委居然说归村里所有,法院最后这样判!

莎莎物语说 2024-10-16 16:24:56

浙江衢州,男子花10000块买了一座老宅。7年后,他装修房子,却在屋顶横梁上发现128块银元,谁知原房主听说后,要求必须分他64块,男子给他14块,原房主大怒,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下114块。男子反诉,要求对方返还14块。村委却说,银元应该给村委,最后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一【案情回顾】

刘万顺,衢州一个很普通的中年男人,2008年他花了1万块钱,从周宇那里买了一座旧房子。

一晃七年过后,他手里有了些积蓄,就准备把老房子扒掉重新翻建一下。

这天,他叫来几个朋友帮忙扒房子,突然听到有朋友叫了一声:“咦,这是个啥玩意啊?”

刘万顺过来一看,东墙横梁上居然藏有一个竹筒子。

他们好奇地打开一看,都惊讶不已,原来,筒子里用纸包着两种银元。

刘万顺把银元倒出来,数了数,一共128枚!

朋友惊喜地说:“听说银元市场价每块几十到几十万,这下你小子可发财了!”

刘万顺也很高兴,本着见者有份的原则,他分给在场的人共11块,大家都非常高兴。

这件事很快便传遍了整个村子,大家像听到,田螺姑娘真的到刘万顺家了一样,都异常兴奋的议论着这件事儿。

此时,周宇也听说了这个消息,又气又悔:“早知道祖宅中有这么多银元,打死我也不会一万元贱卖房子,便宜了这小子!”

第二天,他便怒气冲冲找到刘万顺,要求分走一半64块。

他说:“房子是我家祖宅,我卖房给你,并没有把屋子里东西卖给你,你必须得把银元分我一半!”

刘万顺却说:“你想啥嘞?我买你房子,自然就包括屋子里所有的东西,想要一半没门!”

纠缠多日,双方争执不下,刘万顺实在被缠的没法,就给了周宇14块。

刚消停半月,周宇听说,刘万顺又私自卖掉15块后,不甘心再次找上门来,要求分给他一半。

刘万顺自然是不肯,周宇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刘万顺返还剩下的114块银元。

万万没想到,双方官司还没开庭,村委会也出来掺乎了,说这些银元的所有权,应该归村委!

原来,周宇当初卖给刘万顺的房子,是他1995年从村委那里买来的,之后又转卖给刘万顺。

这所宅子虽然是周宇家老宅,但原本是他小爷爷住的,他小爷爷一辈子无儿无女,年迈时是村委赡养,给老两口养老送终的,而周宇从未管过两位老人。

因此,于情于理,村委会应该继承,周宇小爷爷的遗产。

至此,周宇也知道,他没有对小爷爷尽过一天赡养义务,就打算撤诉。

谁知此时,村委却突然发布声明,不继承这些银元了!

当刘万顺得知这个消息后,大喜过望,他反诉周宇,要求归还之前的14块银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呢?

二.【案情分析】

1、村委说他们赡养了周宇小爷爷,那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首先,如果这些银元确实属于周宇小爷爷的,那就是他的遗产,在他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由周宇小爷爷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然而,周宇小爷爷没有子女,他的哥哥又先于他去世,因此,他没有继承人。

其次,周宇小爷爷和他妻子的晚年,都是村委赡养的,因此,如果确定这些银元是周宇小爷爷的,那村委会继承他的遗产,合情合理。

而村委会忽然放弃这些银元,可能是怕激化矛盾吧。但村委的放弃,却让刘万顺和周宇再起争执。

2、要确定这些银元归谁所有,要先确定这些银元是否为“无主物”?

在司法实践中,“无主物”一般指的是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

正常情况下,“无主物”是要上交给国家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所以,如果确定是“无主物”,应该交给村委,由村委变卖后为村民谋福利。

3、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些银元不属于“无主物”,属于“隐藏物”。

所谓“隐藏物”,就是藏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轻易被人发现的一种。

根据事发当日证人证言,这筒银元是在东墙屋顶第二根横梁下,特意捆在那里的,说明是有人故意隐藏的,属于“隐藏物”。

那么,又是谁隐藏的这些银元呢?只有追根溯源,找到所有人,才可以判断银元的归属权。

首先,这套房子是周宇家祖宅,虽然他小爷爷夫妻俩居住时间最长,但鉴于夫妻俩生前日子一直过得很窘迫,且长年生病无钱治疗,可以断定,他们是不知道有这笔钱存在的。

如果银元是他们的,他们不可能,宁可让银元闲放在那里,而让自己一辈子过着苦巴巴的日子。

再者,这套房子旁边有座大宅子,是曾经的大地主周大户的,而周宇的曾祖父,曾经给周大户家里挑过银元。

由此可以判断,这些银元,是周宇的曾祖父悄悄留下来的。

曾祖父有俩儿子,大儿子先死;小儿子,也就是周宇的小爷爷,一辈子没有子女,是村委赡养的他。

由此可见,周宇没有继承权。

最后,银元作为“隐藏物”属性,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所有权改变。

因此,刘万顺对银元,也不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也就是还是归村里所有。

4.综上,法院驳回了刘万顺的诉求;同时也驳回了周宇的反诉。并扣押了剩下的银元。

这128块银元,刘万顺送给朋友11块、给周宇14块、被他卖掉10块、后来自己又卖掉15块,剩余92块银元,全被扣押在法院。

话说回来,如果有人在诉讼有效期内,有证据证明他是银元所有者,法院不仅会退还这92块银元,还会依法追回其余36块。

三.【结语】

对此,有网友说:“我不认为应该这样判,凭什么呀,人家花钱买了房子,里面所有的一切都应该是人家的!”

还有网友说:“这也就是中国的法院这样判,房子的继承,里面所有的东西都是有主的,并不是无主,房屋已经出售,原房东无权索要已经出售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这就是国际通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扒开的是一张欠条,法院是否负责?”

不管怎么说,这些银元最后归属于村委,由村委变卖后给大家谋福利,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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